實現法治與改革思維路徑的協調統一
雖然法治與改革都是國家治理的基本手段,但在一般情況下,法治與改革這兩種手段不宜同時使用。然而在現階段,中國法治建設與社會轉型是連在一起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與全面深化改革有一個共同的目標,就是要完成社會轉型,而社會轉型的完成既需要深化改革,也需要建設法治中國。從社會轉型的角度看,法治不僅僅是手段,而且具有目標屬性,因而成了完善國家治理體系、提升國家治理能力的核心。在全面深化改革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相互統一的前提下,通過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建設,實現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標——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等。要深化改革就要建成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法治、改革與完善執政方式或者說國家治理現代化是交織在一起的,因而需要政治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以及司法體制改革等同時進行,需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一體建設。
一定意義上,改革是一種改變現有法律以適應社會的治理模式,而法治則是固守法律意義尊重法律權威的治理模式;法治基本是一種以不變應萬變的治理方式,而改革則是與時俱進以改變法律的方式適應社會的變遷。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建立“依法治國與深化改革的矛盾沖突的協調機制”。盡管法治與改革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但這兩種手段在很多情況下還存在矛盾與沖突。在當前社會改革與法治建設需要同步推進的過程中,如果沒有解決矛盾沖突的協調機制,在發生矛盾時,法治與改革這兩種手段的優勢就可能相互抵消,對社會發展與秩序形成的積極功能就難以有效發揮。因而,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與全面深化改革存在矛盾與沖突的情況下,需要探索如何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和法律方法來化解社會矛盾,需要進行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改革。
法治改革觀應成為深化改革的基本理念
法治體系之所以能成為國家治理體系是否完善、治理能力是否提高的標準以及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手段,就是因為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不僅包括法律規范體系、法治實施體系、法治監督體系、法治保障體系、黨內法規體系,而且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在法治理論體系中又包括法治意識、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和法律方法。法治中國目標的設定以及法治原則的實施,決定了改革措施的出臺必須遵循法治的精神、原則、規則和程序等。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應成為處理改革與法治關系的準則。這意味著法治改革觀應成為今后改革的指導思想。在未來社會發展或制定改革措施的頂層設計中,法治應該成為維護穩定秩序的基本手段,所有的改革都應該考慮到法治的存在,要充分運用法治方式,法治應該貫穿改革的全過程。當然,在法治中國建設過程中,改革也是促進社會進步的基本推手,只是關于改革的共識需要用法治方式來凝聚。
在全面深化改革過程中,以法治作為衡量國家治理能力的刻度,需要對法治與改革的關系進行立體定位。如果不在意識形態上搞清楚法治、改革、革命、社會與權力等之間的關系,就不可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面深化改革也就失去了目標。如果不把法治當成意識形態的核心價值,不僅和諧、穩定、發展,甚至國情都可能成為放棄法治與改革的理由,也可能出現用法治抑制其他的現象,導致在法治的旗幟下改革陷入停滯,出現改革的法治陷阱,相反則會在改革的旗幟下,法治沒法邁開步子。在過去的改革實踐中,由于沒有把法治建設確定為優位選擇,因而在很多問題上都采取實用主義的做法,結果法治永遠需要給其他“更重要”的價值讓路,法治往往成為政治正確的標簽,而不能變成社會變革的推動力。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過程中,我們尤其需要堅持法治優先、各項改革附隨的意識與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