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樊興麗 布海東
摘要:我國農村人地矛盾極為突出,農村土地流轉能緩和農村人多地少的矛盾,促進土地的規模化經營,改善土地資源的配置效率。從農村勞動力轉移的視角分析當前的農村土地流轉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建議。
關鍵詞:農村土地流轉,農村勞動力轉移,存在問題,建議
隨著農村制度運行的外部環境變化,土地制度已不能滿足農村發展的需要,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農村土地流轉是對農村土地承包制度進一步深化改革,有利于實現農村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農村勞動力轉移是農村土地流轉的前提,土地流轉是農村勞動力轉移的結果。因此,從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視角分析當前的農村土地流轉問題對進一步推進農地流轉有積極的作用。
1 農村土地流轉與農村勞動力轉移的關系
1.1 農村土地流轉促進勞動力轉移
我國人地矛盾突出,農村存在大量富余勞動力,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可使一部分農村勞動力從農業生產中解脫出來,從事其他產業或進城務工,同時還可使土地向經營者和種田能手轉移,從而實現農村勞動力按市場規律優化配置。第一,通過土地流轉將分散零碎的土地集中開發經營,有利于提高農業生產的機械化程度和勞動生產率,同時土地流轉后的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還是吸納農村勞動力的重要渠道。第二,土地流轉解決了外出務工農民所在家庭農業勞動力不足的問題。外出務工農民人地分離,土地流轉避免了土地的荒廢和粗放經營,有利于將農民從土地的束縛中解放出來,轉移到第二、三產業。第三,通過土地流轉增加了外出務工農民的收入,多數土地流轉不改變土地承包經營關系,外出務工農民仍然保有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使大批農民安心外出打工,土地可作為外出務工農民最后的生活和就業保障。第四,通過土地流轉從事高收益性、高附加值的勞動密集型農業生產,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農村勞動力的有序轉移,尤其是在大量農民工返鄉給農村帶來就業壓力的情況下,勞動密集型農業能吸納大量的勞動力,有利于解決在中國外向型企業不景氣,農民工大量失業的情況下可能造成的社會動蕩,穩定民心。
1.2 農村土地流轉的規范化、市場化程度制約勞動力的順利轉移
土地流轉的規范化程度關系到土地流轉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明確性和穩定性,規范的土地流轉可以避免糾紛的發生,使外出務工農民無后顧之憂。土地流轉的市場化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土地流轉的收益,增加土地流轉的機會。但現階段農村還沒有形成統一的土地流轉市場,土地流轉尚處于自發階段,缺乏有效的市場機制和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土地流轉多限于村、鄉等狹小范圍內,流轉形式比較單一,難以在更大范圍流轉實現農村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流轉程序不規范,轉讓、轉包、出租等流轉過程中不簽訂合同,只有口頭協議,致使承包關系不清晰,不規范的流轉承包合同潛藏著大量的糾紛隱患,每次鄉、村兩級政府都要為調解流轉糾紛耗費一定的人力、物力。土地流轉的規范化、市場化程度不高使外出務工農民不能安心外出打工。
2 土地流轉中面臨的困難和存在的問題
2.1 農民外出發展空間小,制約了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
一是城鎮化水平不高,吸納勞動力能力有限。城市化水平的高低體現經濟進步和社會文明發展程度,可以衡量一個國家和地區社會的發展狀況。縱觀世界各國發展史,隨著工業化、現代化的發展,勞動力人口大量轉移,城市化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我國城市化水平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城市化進程也遠落后于其他同等發展程度的國家,城市化水平與社會經濟結構不相適應,改革開放前后滯后程度雖有所減小,但仍高于50%。因此,城市化水平的滯后導致城市就業崗位供給不足,同時也影響了城市化發展進程,城市化水平過低凸顯了我國的二元經濟特點,農村剩余勞動力難以實現充分就業。二是勞動力的文化程度低,外出就業形勢不容樂觀。雖然我國農村勞動力數量龐大,但從業技能和文化水平偏低,難以滿足現代產業對從業人員的需求,導致外出務工農民在所從事的行業與領域的選擇上處于劣勢,收入不高,就業具有不穩定性和間歇性。
2.2 農民流轉意識不強烈
在傳統耕作管理觀念中,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命根子,是農民就業和生存的惟一手段,一些農民在從事第二、第三產業后,仍然把承包地看做“活命田”和就業“保險田”。有些農戶對土地流轉政策存在誤解,認為流轉出土地就是失去了承包權,所以一些農戶既不愿意耕種土地,又不愿意放棄承包權,只在親戚鄰朋之間流轉,致使成片規模化生產經營困難,產業結構調整也難以實現。或者寧可閑置拋荒土地,也不愿意長期租賃,還有一些農戶即使農地不夠種也不愿意轉入土地,這種觀念嚴重阻礙了土地流轉的進程。
2.3 農地流轉服務體系不健全
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多數為農戶間自發的流轉,主要是鄰里間,范圍局限在村內,跨區域流動很少,導致有意愿農地轉出的農戶很難找到受讓方,農地供需之間的有效溝通機制很難形成;缺乏與農地流轉相關的評估咨詢、公證、仲裁等中介服務機構,也導致農民土地流轉收益缺乏與市場掛鉤的增長機制;三是農戶間自發土地流轉不經過村社組織就自行協商,致使流轉后土地經營者的權利、義務、責任難以明確,即便是簽訂合同,合同格式也不規范,且未經過相關管理機構的審核、鑒證或公證,簽訂的農地流轉合同內容在很多方面都缺乏法律效力,為以后可能出現的權益糾紛埋下隱患。
2.4 農業技術推廣供不應求
我國農業規模化和產業化有了一定發展,但在農業技術應用等方面整體水平欠高,生產規模擴大后,農產品必須變成商品,到市場上進行交換,這就必須掌握農產品的生產技術,提高產量,改善品質,注意包裝等技術。在一部分地區,土地生產經營效益增長疲緩,導致了土地對潛在需求者的吸引力不大,直接影響了種養大戶對流轉土地的需求,農業結構調整乏力,還導致了土地流轉過程中的收益低下,影響了土地承包者將土地流轉出去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