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以法治改革觀為核心的法治意識形態,把社會矛盾和沖突控制在最低烈度
同時我們也不能脫離中國國情,簡單地談論法治與改革的關系。很多人以西方法治為參照系,要求中國按照西方法的模式進行改革。這樣的思路視野過于狹窄,要想正確把握改革與法治的關系,需要我們在更寬廣的范圍內界定,這其中可能包含的寬度大體上有六個方面:
第一,把改革、法治與革命放到一起觀察,會發現無論是法治還是改革都是為了避免“革命”的爆發,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和執政黨的長期執政。經過幾十年的革命,我們奪取了政權取得了勝利。然而,在革命成功之后就應該進人和平發展的法治時期。雖然在和平時期的重要任務是避免革命,但避免革命不能僅靠法治這樣的“防守”措施,我們需要用改革促進發展,在發展中化解社會矛盾。因而法治與改革都不可缺少。
第二,把法治、改革與社會放到一起研究,可以看到法治與改革是促進社會發展、實現公平正義的手段。用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凝聚改革共識,是用法治的妥協精神,兼顧寬容的原則、理性的論證、長遠的思考、超階級的度量,在不超越法治許可的范圍內所進行的制度改良;是在建構公平正義社會的大目標下達成的共識;是用法治所奉行的科學和理性精神來滿足民主、自由、公平、正義的訴求。
第三,把法治、改革與國家權力放到一起分析,可以發現實現法治是政治目標,通過改革逐步限制、規范國家權力是核心。我們不僅要注意到法治對外在行為的約束作用,還要注意發揮法治的內部整肅功能,以便與其他社會調控方式形成合力來完善國家與社會的治理。在推進法治中國建設過程中,國家治理者確實應該通過法治方式來提升治理能力。我們應該注意到,由法律方法論塑造的法治方式具有了自我糾錯的矯正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法治方式不僅可以使法律制度得到尊重,而且可以避免因對制度的機械運用而使制度出現崩潰。
第四,應該把法治與改革的關系放到推動法治的主體——完善執政黨依法執政、提升治理能力的關系中去把握。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從黨建的角度看就是完善執政黨的政治方式。
第五,從中國國情出發考察法治與改革的關系,還包括從歷史發展的脈絡梳理兩者之間的關系。要想準確把握改革與法治的關系,既要搞清楚中外歷史上兩者關系的理論;又要從歷史實踐中觀察人們如何解決法治與改革的矛盾與沖突,特別是中外歷史上成功實現現代化轉型國家的經驗與教訓。作為一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的大國,中國面臨著一系列的制度完善和構建。并且,由于中國的特殊國情和司法現狀,我們也不能完全套用歐美的法治建設模式,而是需要執政黨認真總結國內外在法治建設與改革問題上的經驗教訓。忘記歷史意味著背叛,僅僅就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行“現代”的理解,很容易會出現認識上的偏差。當今的改革是歷史發展的繼續,也是中國社會現代化轉型過程中的關鍵環節,法治中國建設的全面推進是中國現代化繼承中的最后沖刺。所以,需要對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和全面深化改革進行歷史的研究,在歷史發展進程中把握今天的全面深化改革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關系。
第六,全面理解法治與改革關系還包括從意識形態的角度理解兩者之間的關系。在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實現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過程中,需要人們首先改變傳統的以權力為核心的政治意識形態,樹立與社會轉型相適應的法治意識形態。中國社會需要在法治意識形態的指引下進行決策,需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確定深化改革的措施,推進中國社會的法治化轉型。主要內容是闡明我們需要在改革與法治的辯證關系中建構以法治改革觀為核心的法治意識形態,從而用社會主義法治意識形態來改變執政方式,實現法治政府、法治國家、法治社會一體推進。從總的發展趨勢來看,法治與改革在特定的歷史時空會出現一些矛盾,在社會轉型期需要認真對待,把其沖突控制在最低的烈度。“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識”是今后改革的基本思維方式,中國需要在法治框架內進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