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農地產權實現“長久不變”后要促進流轉。農地承包期限調整是農地產權關系變革的基礎工程,必將對農地權屬、交易和管理等制度變遷產生巨大誘導和促進作用。明確農地產權“長久不變”的具體內涵后,應當及時對相關制度做出適應性調整。
一是適時放開農地產權轉讓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限制。進一步放開農地產權轉讓主體限制,只要是依法、自愿、有償的轉讓,都應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值得注意的是,為了防止因流轉期限過長造成農民失地失業和失去生活來源,以及流轉前后經濟社會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形成新的不公平,可以對農地流轉最長期限做一個限定。
二是明確農地產權繼承權。我國農地產權主要采取以戶為單位的家庭享有方式,當部分家庭成員死亡后,應允許由其合法繼承人享有繼承土地的權利。
三是適時放開農地產權抵押融資限制。立法應將農地作為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的重點,賦予耕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抵押資格,并以此為基礎改革和重構新型的農地金融法律制度。
五、農地產權實現“長久不變”后要健全相關制度與強化后續管理。農地產權期限的調整,必然誘發以農地為基礎的農村生產關系的深刻變化。促進正的效用發揮,抑制負的效用顯現,關鍵在于完善配套制度與提高后續管理水平。
一是加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健全以農地為基礎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依法確定產權主體、權利內容和具體權能,前提是明確集體經濟組織的內涵和邊界,清晰界定成員資格、進退條件和變動程序,必須盡快啟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立法程序。
二是健全耕地保護和利用管理法律法規。任何涉農涉地立法修法,都要確保國家耕地“紅線”,服務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在賦權同時必須強化監管,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和農地利用管理,明確農地管護的執法主體、執法職責、執法手段,確保農地科學、合理和高效利用。
三是加快農村土地征收征用立法。延長農地產權期限,實質上是賦予農民更多的利益期待。進一步延長農地產權期限,農民利益期待更高,保護農地動力更強,要根據實際情況和考慮合理因素,盡快對農地征收征用的有關法律法規做出調整和修改。
四是加快農村土地流轉平臺法制建設。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農地流轉市場體系,是使市場在農地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基礎。為促進土地規模流轉和農業集約化經營,要加快農地流轉平臺制度建設,進一步建立健全包括農地產權登記、交易指導、價格評估、金融擔保、糾紛調處在內的農地流轉法律制度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