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 徐鮮梅
尊重老學者和大學者是“撥改貸”制度化得以推行的前提﹔激勵小學者和新學者是“撥改貸”制度化得以推進的動力﹔懲處懶學者和賴學者是“撥改貸”制度化得以推動的保障。
自從有關部門將科研經費視為貪污腐敗之源后,學界可謂是風聲鶴唳、草木皆兵,并配合式地訂下了各種嚴苛的報銷規定,科研報銷成了惡夢。可是,等風頭一過,科研報銷無所不用其極,可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目前的科研報銷制度既是組織蹂躪個人的工具,也是個人向組織索取利益的機器。然而,科研經費管理僅僅在報銷方法上打轉這種治標不治本的做法是沒有出路的。科研經費管理體制改革的著眼點應放在打破滋生科研經費黑洞的利益鏈條上。
科研經費“撥改貸”制度化方案的推行勢在必行。去行政化“撥改貸”制度可能是現階段中國科研經費管理制度改革可供選擇的較佳方案。科研經費“撥改貸”不僅可以防止科研經費的無度浪費和學術泡沫化,一定程度可以有效杜絕學界項目累大戶、資金套現及腐敗現象。同時,與其延長科研人員的退休時間,不如賦予學者科研信貸權利,普惠學者并持續提供特殊的科研經費貸款,保證其科研條件和研究機會,從而發揮所有學者的科研能力。
中國農村土地承包制度,若不是采取“人均制”,勢必產生無數弱小農民被剝奪生產條件而喪失生產能力的局面。在學術領域,“頭銜制”意味著壟斷科研資源和獨占科研項目,致使無數新學者、小學者喪失必要科研條件和彰顯科研能力的機會。同理,如果科研經費繼續沿襲“撥款制”、“項目制”,那么,可以預見無數小學者、新學者將會被剝奪必要的科研條件而喪失研究能力,學界老年化、學術荒蕪化問題愈加突出。如果錯誤地繼續集中科研資源于大學者手中,那么,不難預見,學術殿堂即將變成“利益交易所”,學者商人化、學術生意化、學風商業化現象將在學界蔓延。
“收入制”與“工資制”的本質性區別在于:工資是勞動力所有者付出勞動的酬勞,它可以是收入的全部或部分。收入既可以是勞動力所有者付出勞動所得,也可以是饋贈,也可以是不勞而獲的產物,還可以是不義之財和非法所得。科研經費,被用作學者收入與被用作學術資本,其功能迥然各異。
科研經費撥款與科研資金貸款的實質性差異在于:前者是完成年度科研計劃任務及預算費用指標而采取政府渠道投入經費的形式;后者是實現科研條件與科研勞動力所有者直接結合而產出學術化、思想化、專業化成果的市場路徑;前者主要瞄準有頭銜的學者,后者卻普惠給每個學人。科研經費,被當成項目費用撥款與被當成學術資金貸款,其結果有質的差異。后者,不僅可以促進和推動小學者、新學者的健康成長,而且可以推動大學者、老學者產出科研成果和學術精品。
科研條件與科研能力直接結合的客觀需要決定了科研經費“撥改貸”的必要性。在現行科研經費管理體制下,推行項目撥款制,由于科研經費的短缺與要素市場配置的缺位,學術界普遍存在兩種極端現象。一端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荒涼”境象,尤其是那些基礎學科領域,無財政撥款課題的研究人員比比皆是,無數小學者、新學者“四處逃竄”尋求發展機會,甚至鋌而走險。一端是:科研經費用不完,不好花的嚴重現象。
科研勞動力價值的特殊商品性決定了“撥改貸”的迫切性。科研勞動應當是具有較高的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的勞動,科研勞動是不斷創新和專心致志的艱苦勞作。科研性質和成果特殊性,決定了科研經費到位和支付方式,不可能像一般商品買賣那樣“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甚至做不到訂單農業的交易方式。科研性質決定了科研人員投入時間方式不可能是“朝九晚五”的形式,科研勞動力價值補償方式也應當有所不同。
科研經費“撥改貸”核心在于:“撥款制”改制為“貸款制”、“項目制”轉變為“人頭制”和“收入制”調整為“工資制”。即科研單位依據科研實際需求向財政部申請借款,財政部按人頭而非項目將科研經費批發貸款至科研借款單位,科研機構再將科研經費貸款到科研人員,實現科研條件與科研能力、科研需求、科研人員的直接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