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大學法學院 劉劍文
通過制定財政基本法,合理規定政府間事權與財權劃分、人大與政府間財稅權力分配等關涉治理全局的核心問題,將維護公平正義、保障納稅人權利等理念融貫于其中,進而更好地指導財政收入、財政支出等財稅主干法律,共同致力于國家治理的系統性推進。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并明確指出“制定和完善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當前,我國財稅體制改革和財稅法治進程不斷提速、協同并舉,日漸迫切地呼喚著財政基本法的出臺。這既是完善財稅法律體系所必需,更是優化國家治理的必由之路。
制定財政基本法對國家治理至為關鍵
財政基本法,是指規定財稅法基本制度、能夠指導財稅法各個領域的法律。之所以采用“基本法”的用語,是考慮到其條款內容的基本性以及在整個財稅法律體系中地位的基本性,是在學理上進行的描述和概括,并非實在法層面的具體名稱。待到我國將來制定財政基本法時,可將其命名為《財政法》或者其他名稱。
從財稅法治、財稅改革抑或國家治理的角度看,制定財政基本法都至為關鍵。
第一,財政基本法統帥整個財稅法領域,有助于構建具有高度權威性、統一性的財稅法律體系。作為財政稅收活動的基本規范和基本準則,財政基本法對其他財稅法律法規起著統帥指導作用。它不可能事無巨細地規定具體的財稅實體和程序事項,但涵蓋了統攝全部財稅領域的基本原則、制度和機制,普遍適用于財政收入、支出、監管等各個環節。其他財稅法律規范都應遵循財政基本法的精神和規定,不能與財政基本法相抵觸。
第二,財政基本法奠定財稅改革的大致方向,有助于建立法治框架下的現代財政制度。財稅改革需要財稅法治保駕護航,兩者之間緊密銜接、良性互動的關系已被公認。財政基本法所應包含的財稅基本原則、財稅權力分配、財稅機構設置等條款,均構成財稅改革穩定運作和長遠規劃的基礎,并賦予財稅改革正當性和合法性。例如,財政法定原則要求“營改增”改革、房地產稅改革等必須以法律形式進行,并加快制定《增值稅法》、《房產稅法》等;又如,財政公平原則要求房地產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特別是直接稅稅種)的稅制設計應體現量能課稅,保證納稅人基本生活需要不被征稅。
第三,財政基本法指引財政方面的國家治理路徑,有助于推動理財治國的范式轉變和能力提升。面對經濟轉型難度加大、社會矛盾風險前所未有的現狀,要想經由科學理財達致規范治國,亟須通過制定財政基本法,合理規定政府間事權與財權劃分、人大與政府間財稅權力分配等關涉治理全局的核心問題,將維護公平正義、保障納稅人權利等理念融貫于其中,進而更好地指導財政收入、財政支出等財稅主干法律,共同致力于國家治理的系統性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