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前述的阿克頓和孟德斯鳩以及制度經濟學者所倡導的那樣,在現代法治時代,人們一般都希望和相信法律與法治是抑制權力人機會主義腐敗的有效制度。十八大報告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都強調,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我國,必須要堅持依法治國這個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提高黨依法執政的水平,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通過依法治國、依法執政和依法行政的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的一體建設,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同時,還要把制度建設擺在突出位置,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以及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防控廉政風險、防止利益沖突、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任職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規,推行新提任領導干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建設廉潔政治,努力實現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從而,使我國的政治治理模式從權力至上的“權治政治”向法律至上的“法治政治”轉化,這是通過法律制度規馴權力人并抑制權力濫用腐敗的首要的和基本的方法。
再次,抑制權力人的機會主義腐敗必須依賴多重制度設計③。
我們不得不承認,正式的法律制度在控制權力人機會主義腐敗上作用有限。即使在最好的情況下,“正式的憲法條款在控制公共政策中的代理人機會主義上也只能發揮有限的約束作用”[3]。因此,國外的學者也特別強調,要通過確立道德權威、健全制度規則和增加開放性等多重制度設計,從總體上控制作為政治代理人的權力人。即是說,“抑制政治性機會主義須依賴多重設計,如對領導人的道德教育、權利分解和公民創議的全民公決一類憲法性約束、保證自由的信息流動、稽查官方領導人的慣例、選舉制民主政體、對高標準公共生活的普遍承諾,以及各政區向其他政區的競爭開放”[5]。基于西方國家的現實可能性,為了抑制政府中存在的委托—代理問題(即權力人的機會主義腐敗)泛濫成災的危險,柯武剛等人還強調,在可能的場合,可以“通過公司化、解除管制和私有化以減少政府的職能是很有益的。在難以做到這一點的場合,就要設法用其他手段來控制政治代理人。例如,通過憲法規則、層級控制、分解權力和定期的選舉控制。然而,這樣的控制并不能完全地約束政府代理人。要想更有效地增進公民—委托人的利益,在任何可能的場合,這些控制都必須有來自兩個方面的補充:向其他政府的競爭開放和可公開獲得的信息(新聞自由、可稽查性)”[5]。他們據此得出的結論是,“單憑任何一種辦法本身,都不足以有效抑制政府中的委托—代理問題。在許多時候,為了遏制這一問題,上述的所有辦法都是必需的。即使這樣,有時仍可能無法保證公民幸免于政治機會主義的有害后果”[5]。總之,“只有當各種各樣的規則形成一個恰當的和諧整體時,它們才能有效地造就秩序,并抑制侵蝕可預見性和信心的任意性機會主義行為”[5]。這些反機會主義腐敗的觀察分析和對策建議,雖然源于并針對西方國家的情況,但對我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和建設廉潔政治,也無不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綜上所述,由于權力人的機會主義腐敗源于人性利己與利他的矛盾內耗,因此,在人類社會要根除機會主義腐敗,是極其困難的。并且,由于還存在守法上的“搭便車”和違法上的“法不責眾”,這也會導致“守法機會主義”的產生,使“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④也存在風險。于是,抑制或矯治權力人機會主義的制度設計,就應該綜合選擇法律制度、道德規范(如官德官風規范)、人格聲譽、理想信仰、正義觀念以及民主監督和政績考核制度等正式和非正式制度規制,公平地協調官員所面臨的公私、群己等利益關系,減少官員權力行為的不確定性機會,多重性和針對性地抑制“左”右傾機會主義、政治代理人機會主義和政治權術機會主義等權力人機會主義。不過,即便如此,人類對權力人機會主義腐敗的治理也將是一場需要戰勝自我本性的持久戰。要打贏這場反腐持久戰,在現實上,就必須堅持不懈地推進國家反腐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系統化、協同化與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