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武漢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武漢大學地方政府與公共事務研究中心李和中
法治政府的要義在于規范與約束政府權力,將政府權力關進“法治”的籠子里,即“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完善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其目的是通過法律制度為政府權力的運行劃定紅線,杜絕權力尋租,實現廉潔高效政府。為此,在《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把“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列為法治政府建設的首要任務。
24字明確法治政府內涵
積極有效地承載法律旺盛生命力的政府必定是一個法治政府。《決定》給這樣的法治政府予以24個字的具體描述,即“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這24字的定語不僅明確了法治政府的職責內涵,也揭示了法治政府的內在品質,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政府”的建設目標。
法治政府應是政府將決策到執行及監督的整個過程都納入法制化軌道,權利與責任緊密相聯,集廉潔政府、有限政府、誠信政府、責任政府于一身,并用法律加以固定的政府。其關鍵是要推進政府法制建設,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的法律依據和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
黨的領導與法治統一
執政黨、政府及法制三大板塊的“互助機制”問題,是建設法治中國最核心的重點。
堅持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的首要原則。《決定》指出:“黨的領導與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黨對法治政府建設的領導地位是毫無疑義的。但是,黨不斷鞏固和完善政治領導地位與功能,還應該實現向“服務型”執政黨的功能轉型,這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對黨的領導地位的時代性定位。具體而言有以下方面。
黨的領導并不意味著黨可以凌駕于法律之上。相反,作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領導者、組織者、實踐者,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治國理政,黨員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各級政府必須轉變領導方式,提高科學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水平,實現政府對社會各項事務治理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這深刻體現了黨領導法治建設又適應法治規范要求的辯證統一關系。為此,所有黨員,尤其是各級領導干部要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帶頭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不得違法行使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
黨的領導并不意味著在黨與政府的關系上“以黨代政”,即黨不能對政府的工作越俎代庖。相反,黨對政府的領導主要體現在黨通過綱領、路線、方針、政策來總攬政府工作。保證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轉變為國家意志,并通過各級政府機關實實在在的工作實現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也就是說,黨的依法執政是通過政府的依法行政來實現的。
黨的領導并不意味著在黨的政策與法律的關系上“以政代法”,即用黨的政策代替國家法律。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因此,要發揮政策和法律的各自優勢,促進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互聯互動,把黨的政策制定同黨堅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統一起來。
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最根本的保證。法律制度屬于國家制度,是國家制定或認可并得到國家強制力保障的、反映全體人民共同意志的制度;中國共產黨的黨內法規則是由黨制定的,反映的是黨的意志,受到黨的章程和紀律的保證。從這個意義上說,黨內法規是黨實現依法執政的保證。因此,要運用黨內法規保障并促進黨員、干部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權力清單厘清法定權力
法治政府是全體人民的共同愿望,依法行政也一直是黨的努力方向,但是實踐中由于政府權力的邊界模糊,權力行使具有隨意性,各種潛規則、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現象屢禁不止。其中一些極端案例不僅嚴重破壞社會公平正義,削弱了政府的行政基礎,甚至引發過不同規模的群體性事件,直接威脅社會安全穩定。以權力清單形式對各項權力的邊界進行明確規定,不僅對權力越界行為有了抵制、制約、監督、查辦、懲處的明確標準,能有效減少各種權力越界行為,維護法律法規的權威性,而且給包括市場行為在內的各種社會行為在邊界之內和底線之上留下了必要的活動空間,有利于公民遵紀守法和市場主體依法經營。
作為一種法治性授權機制,權力清單要求對政府事務的辦理流程、相關的法律依據、需要提交的證據材料、崗位的權責范圍以及獎懲措施作出非常具體的規定,這無疑是我國政府內部管理的一場革命,將使公職人員的工作作風和政府的工作效率產生質的飛躍。權力清單制度建設的主要目的是,按照建立“有限、有為、有效”的法治政府要求,梳理部門職責,分析履職情況,研究提出職權清理意見,編制部門權力清單和權力運行流程圖,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監管制度,并依法向社會公布權力清單和權力運行流程。因此,從政府權力清單制度的構建來看,其邏輯思路是全面梳理職權、大力簡政放權、公開權力清單,實現政府自上而下的“清權、減權、制權”。
1.“清權”:全面梳理職權。在對應法律依據的基礎上,政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三定”(定機構、定職能和定編制)規定,對本部門主要職責及內設機構職責進行全面梳理,將每一項職責進一步細化為具體的職權事項,按照行政權力類別劃分標準,逐條逐項分類登記部門職權。尤其是重點梳理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職權事項,確保部門職權事項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2.“減權”:大力簡政放權。根據行政權力的梳理情況,對每一項權力的法律依據、行使程序、運行績效及權責一致情況進行科學評估,按照職權法定、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研究提出職權清理的具體意見。包括哪些可以取消、哪些可以下放給下級政府、哪些可以交給事業單位、哪些可以轉移給社會組織等,以及取消轉移下放的具體措施,確保“該放的權,堅決放開放到位”。同時,按照“該管的事必須管住管好”的要求,進一步明確本部門應該管、必須管的工作職責,對其中相同或相近的職權進行整合歸并,合理調整履職方式,優化管理服務手段。
3.“制權”:公開權力清單。權力清單制度建設要做好兩項工作:一是公開權力及其運行流程。對保留的權力事項,按照規定的格式和體例形成權力清單,編制權力運行流程圖,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監管制度,經同級政府確認后,向社會公布部門行使的行政權力的名稱編號、實施依據、實施機構等信息,并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二是強化權力運行監督。建立權力清單和運行流程動態調整機制,定期修改完善,并按程序確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