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學教研部 宋雄偉
中共中央近日印發了《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意見》中明確提出“扎實推進政府協商”,強調其重點是圍繞有效推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加強政府協商,增強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
以往,我國政府管理在某些方面存在著一些問題,諸如政府管理越位、缺位、錯位同時存在;重管制、輕服務傾向比較明顯;政府與公眾在公共管理中的合作性不高;權力的邊界不夠明確,尤其是政府與市場、社會的邊界模糊等,嚴重損害了政府公信力,阻礙了實現政府治理現代化。因此,推動政府協商對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加強政府自身建設,以及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在推進政府協商中應當重視以下問題。
第一,推動政府協商要把握好三個基本原則。
政府協商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系中起著重要作用。《意見》中所提及的政黨協商、政協協商、人大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無一例外地都要與政府進行直接或間接的對話協商,使政府處在整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系中的重要位置。此外,政府和政府職能部門特別是基層政府,與市場主體、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打交道最多,涉及協商事項最廣泛,處在利益協調和分配的第一線。因此,把握好推進政府協商的一些原則就顯得尤為重要。
原則一:協商民主與依法行政相結合。推進政府協商必須堅持依法有序、積極穩妥,確保協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規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一方面運用法治將政府協商制度化、規范化、可操作化,從根本上保障政府協商的主動性、積極性和規范性;另一方面運用法治保障政府依法行政,防止該協商的不協商,又要防止不需要協商的進行協商。
原則二: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推動政府協商要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鼓勵地方結合實際改革創新,實行上下聯動。政府協商涉及方方面面,事項多,難度大,需要中央統一領導,頂層設計,整體推進。此外,還要鼓勵地方政府從實際出發,勇于探索,大膽創新,要注意總結地方政府在改革中創造的新鮮經驗,進行推廣。
原則三:全面推進與重點突出相結合。政府工作千頭萬緒,所涉及的事項牽扯面廣,涉及人數多,實際上不可能做到事事協商,面面俱到。因此,推進政府協商必須要把全面推進與重點突出相結合,特別是要關注目前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以及涉及大多數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事項。
第二,推動政府協商必須具有可操作性。
《意見》中提出了實施政府協商的3條做法,即探索制定并公布協商事項目錄,增強協商的廣泛性、針對性,完善政府協商機制。實踐中如何使這3條做法具體化和可操作化,在某種程度上對于市場主體、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顯得格外關鍵和重要。
探索制定并公布協商事項目錄是為了解決“協商什么和協商隨意性”的問題。在探索制定并公布協商事項中,首先要清理現有法律和行政法規已明確確定的協商內容,進行整合梳理,明確哪些協商事項是帶有“剛性”特點的,不是想協商就協商,不想協商就可以不協商的。比如《國務院工作規則》明確要求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其次,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還要根據自身工作性質和業務職能,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地探索制定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易引起較大社會影響的協商事項,并公布于眾。筆者在調研過程中發現廣東、湖南等省份已開始探索各自富有地方特色的協商事項或者協商事項的產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