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通過市場化手段,把農民的土地資產變“權”為“利”,讓農民能夠帶“資”入城、帶“股”入城
土地資產,具體而言就是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最重要的財富。突破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私人成本障礙最主要還是應該依靠將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轉化,變“權”為“利”,讓農民帶“資”入城、帶“股”入城。如何使得農民擁有原本就屬于他們的財富?當務之急,就是要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進行大膽的理論創新,結合當下新型城鎮化實踐出臺相關制度,明確農民的土地財產權,減少農民土地資產變現的損失,增加農民財富,通過市場化手段,提高農業轉移人口私人成本的分擔能力。
農村產權制度的改革,涉及面廣,影響程度深,前期的準備工作一定要詳實到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等已經對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作出了部署,指明了農民的承包地、宅基地、集體資產等的市場化配置改革方向。2014年中央1號文件也細化落實了改革步驟。
首先,要加快完善和落實《物權法》中的相關條款,盡快修改《土地管理法》等與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農村產權制度的改革有法有據、依法進行。其次,依據頂層設計路線,在結合各地改革試點的基礎上制定深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抵押制度;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制改革試點以及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等。最后,農村土地交易平臺也應盡快與國有建設用地交易機制相接軌,按照《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的要求,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在此基礎上,加快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入市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此外,我們還應當對農民所擁有的各項資產進行確權、登記頒證并賦權,從法律上確定農民所擁有的財產權,并明確財產的可交易性,與國有土地享受同等待遇,進而為變“權”為“利”打下基礎,使土地增值收益真正、直接的歸農民所有。
首先要全面對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進行細化并確權登記辦證,形成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但允許承包地經營權依法進行全面流轉,也可以將承包地經營權進行抵押擔保,獲取金融機構貸款。這樣,農民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轉化為突破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私人成本的“利”。其次要對農村資產進行股份化改革試點。農村集體所有資產包括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以及流動資產等其他資產。這些資產雖然屬于集體所有,但產權歸屬、各項權能并不明確,阻礙了使用效率的提升。所以,必須進一步探索建立起以股份制制度為基礎的多種實行形式,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明晰產權歸屬,完善各項權能,激活農村各類生產要素潛能,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運營新機制,讓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將農村集體資產的“權”轉化為市民化的“利”。最后要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制度進行改革試點,通過試點探索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等方式穩妥推進農民宅基地及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建立起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