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辜制度至少具有三大法律意義:其一,因考慮到內傷的極大可能性,設立辜限,可以讓內傷充分爆發出來,到時再來定罪量刑,可以做到真正的罪刑相應,實現實質正義。其二,在辜限內加害人可以甚至必須進行救治,可以切實有效地保障被害人的傷情恢復和生命健康。其三,在加害人救助被害人的過程中,一般都希望獲得被害人的諒解和配合,而人心總是肉長的,這樣雙方的矛盾或仇恨往往得到緩和,乃至最后消解。這三點,每一點都展現其巨大的法律價值。尤其第三點,不僅解決了法律本身的問題,還把背后的社會問題(即雙方矛盾或仇恨)也一并解決了,從而推動了社會走向和諧。綜觀這個制度,其法學思維反映的就是一種系統觀和整體觀,即它不是就法律問題而法律問題,而是把這個法律問題放到整個社會的和諧建構這個大視野下來解決,這也就是傳統的中醫思維在救治人體疾病時的體現!
依據現行法律制度,當傷害行為發生后,由于沒有像古代“辜限”這種時間期限的制度安排,案件可馬上進入司法程序。比如可及時去醫院驗傷,確定傷情等級,然后依此進行法律裁判,可以說,一樁傷害案,完全可以做到及時、公正地處理。然而,這種做法的背后卻隱藏著一些法律和社會問題。第一,缺少對內傷的考慮和制度安排,從而給后續糾紛解決帶來較大麻煩,不利于被害人的權利保障。現實中,常有被害人在案件司法解決后才出現內傷爆發而訴求無門的情況。第二,缺少對被害人進行及時有效的傷害救治的制度安排,常常使得被害人由于家庭經濟困境而貽誤治療,從而加劇了傷情惡化甚至導致死亡,非常不利于對被害人的保障。第三,缺少一種對雙方矛盾源頭——社會問題的解決關注,結果是,雖然糾紛本身通過法律及時、公正地解決了,但是其背后的矛盾可能并沒有解決。現實中,常有加害人因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對被害人更加仇恨的事例。可以說,這種針對傷害行為的法律解決機制,表面上很公正,但是從社會和諧的角度看,卻存在一些問題。根本原因,就是這種制度是典型的西方法學思維,講究“短”、“平”、“快”。這樣的思維,在中國的社會土壤中,特別是在我們力圖建設和諧社會的法治建構中,會存在一定的問題。
實現“和諧”:運用整體觀和系統觀解決法律問題
通過上述觀察可以發現,中國古代的法學思維有極強的整體觀和系統觀,其特點是將某個法律問題放到整個社會平臺,甚至“天地人一體”的宇宙體系中去通盤考察;而現代法學思維則恰恰相反,是將某個法律問題從紛繁復雜的社會中拎出來進行個案解決。雖然現代法律也追求所謂的系統性,但這種系統性與傳統的系統性不是同一概念,它是在科學不斷分支細密的前提下立論,其重點追求的是具體事物(如某個法律部門)內部的系統性,而不是面向外部事物之間的系統性。從整個社會的“和諧”及其法治追求看,這種以現代西方為標志特色的系統觀或法學思維模式,難以很好地應對現實。因此,為建構“和諧”的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我們需要對現有的西式法學思維模式進行認真反思,需要對我國現有的許多法律制度,特別是涉及社會矛盾的法律制度,進行反思和改造。而這種反思和改造的一個觀念工具,就是中國傳統法學思維中的合理因素,即法律思維的整體觀、系統觀和全局觀。
當然,我們要以科學態度對待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要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進行創造性轉化和創造性發展。在此基礎上,借鑒中國傳統法學思維,可以有益于我國和諧社會的建構,有益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貫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