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由行政管控型向公共服務型轉變。溫家寶在2004 年中央黨校講話中首次提出建設服務型政府,后來又被納入2005年十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的《政府工作報告》。2007年,建設服務型政府被正式寫入黨的文件。胡錦濤在十七大報告中指出:“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環節。要抓緊制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總體方案,著力轉變職能、理順關系、優化結構、提高效能,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健全政府職責體系,完善公共服務體系,推行電子政務,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加快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規范行政行為,加強行政執法部門建設,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減少政府對微觀經濟運行的干預。規范垂直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的關系。加大機構整合力度,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健全部門間協調配合機制。精簡和規范各類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減少行政層次,降低行政成本,著力解決機構重疊、職責交叉、政出多門問題。統籌黨委、政府和人大、政協機構設置,減少領導職數,嚴格控制編制。加快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8]可以說,這是胡錦濤對“服務型政府”自覺、理性、系統、細致的倡導和闡述,具有里程碑式的作用和意義,也標志著中國共產黨“執政”理念的革命性突破。
第四,讓政府權力接受人民監督。權力之所以容易導致腐敗,就在于它往往得不到有效的監督和限制,因為“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9]。十七大報告提出:“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確保權力正確行使,必須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要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健全組織法制和程序規則,保證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重點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人財物管理使用、關鍵崗位的監督,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落實黨內監督條例,加強民主監督,發揮好輿論監督作用,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8]可見,“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是執政為民思想的出發點和歸結點,也是服務型政府得以實現的可靠保證。習近平在強調執政為民時提出:“檢驗我們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終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實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這是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是黨和人民事業不斷發展的重要保證。”他還說:“我們要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時刻把群眾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及時準確了解群眾所思、所盼、所憂、所急,把群眾工作做實、做深、做細、做透。要正確處理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現階段群眾共同利益、不同群體特殊利益的關系,切實把人民利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各項惠民政策,把好事辦好、實事辦實,讓群眾時刻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10]習近平又提出“夙夜在公,為民服務”,強調執政為民的關鍵在落實,尤其強調機制和制度建設在執政為民中的重要作用。如他所言,維權是維穩的基礎,維穩的實質是維權,要求完善維護群眾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強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權威地位。顯然,這是對執政為民思想的進一步深化和發展。
在新的歷史時期,在復雜多變的國際國內形勢下,中國共產黨勵精圖治、發奮圖強,在理論和實踐上確立了執政為民這一理念,于是才有了由行政管控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這是有利于國家發展和人民幸福的新路徑,也是和諧社會與國強民富的前提。
二、治道通明與和諧社會
建立在“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下的執政為民與和諧發展理念,勢必促進服務型政府的確立,也必然產生有利于廣大人民群眾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這主要表現為依法行政、基層民主自治、改善民生和突發性事件應對等重大舉措。
1.依法行政。人治與法治是傳統社會與現代社會的根本區別。因此,鄧小平一直強調法制建設,強調依法治國。早在1980年,他就明確指出:“在黨政機關、軍隊、企業、學校和全體人民中,都必須加強紀律教育和法制教育。”[2]胡錦濤特別強調“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他說:“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和法律實施,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推進依法行政。”[8]習近平也指出:“要加強憲法和法律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形成人們不愿違法、不能違法、不敢違法的法治環境,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所有司法機關都要緊緊圍繞這個目標來改進工作,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規范發展行為、促進矛盾化解、保障社會和諧。”[11]最有代表性的是2003年8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行政許可法》。《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法律可設定行政許可,行政法規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設定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可在其權限范圍內設定行政許可,除此之外,部門規章等都無權設定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設定主體的限制有助于確保行政權不被濫用,以保證政府依法行政,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受到保護。與此同時,《反腐敗法》的制定和實行也充分體現了改革開放、尤其是新世紀以來中國共產黨緊抓不舍的一條鐵律,執政為民也因而深入人心,獲得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充分肯定和擁護。如果說以往的“法”是“刑不上大夫”(《禮記·曲禮上》),那么,中國共產黨執政后則是官、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世紀以來,對于官員和政府的法律限定越來越多、越嚴,也越具體,這都是執政為民思想在政府治理方式轉變上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