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 呂德文
近些年來,隨著經濟體制的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我國進入了社會矛盾凸顯期,出現了一些較為激烈的突發性事件,這其中,受傷害的不僅僅是群眾,還包括基層干部。在這種形勢下,正確認識人民內部矛盾,就顯得尤為必要。我認為,理論學術界尤其需要清醒地認識和把握這一問題。
當前人民內部矛盾復雜性的基本表現
我國處于社會轉型期的現實決定了人民內部矛盾的復雜性和模糊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之間更容易混淆。改革開放以來,黨和政府的工作重心轉入了經濟建設,社會各階層都成為人民的一部分,基于階級身份劃定的敵我矛盾已經不存在。但是,極少數顛覆國家政權、危害社會的人和思想仍然存在,而且不容易為干部群眾識別。少數干部出于種種原因,甚至不愿意區分這兩種不同性質矛盾。
二是非對抗性矛盾與對抗性矛盾之間界限更加模糊、更容易相互轉化。一般情況下,人民內部矛盾在根本上是非對抗性的,但在利益分化的社會轉型期,各個利益主體往往容易注意當前的、局部的、個人的利益,而不了解或者不很了解長遠的、全國性的、集體的利益,有的利益主體甚至更加傾向于采用對抗性方法進行利益博弈。一旦博弈破裂,非對抗性矛盾就很有可能走向對抗性矛盾。這典型地表現在近些年來某些征地拆遷事件中。在征地拆遷過程中,部分農民往往采用對抗而非協商的手段謀求更多的補償款;一些開發商為了壓低征遷成本運用灰色暴力;一些地方政府為了加快工程進度采取斷水、斷電等強硬措施。
三是人民內部矛盾中的“大事”和“小事”變得難以區分。一般而言,政府的科層體系只適合辦一些帶有普遍性的、難以解決的“大事”,諸如民事糾紛這樣的具有特殊性的且容易解決的“小事”,只適合通過社區自治進行處理。長期以來,我國人民內部矛盾的化解機制主要依賴于基層干部,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矛盾不上交”。少數真正通過信訪等渠道進入科層體系的社會矛盾,都是基層無法化解的“大事”?!爸匦脑诨鶎?、科層體系作補充”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機制,本身就是一套區分事情輕重緩急的機制。然而,當前人民內部矛盾的化解機制主要依賴于信訪部門。科層體系不可能對所有矛盾都加以甄別,區分出“大事”、“小事”,正確回應群眾訴求。
四是說服教育的方式和強制方法在處理人民內部矛盾過程中容易混淆。一方面,有的地方政府和個別干部仍有官僚主義和命令主義作風,慣于采用行政命令乃至專政工具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導致非對抗性矛盾向對抗性矛盾發展。另一方面,有的地方迫于輿論壓力,不敢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采用強制措施。最近幾年,一些地方的城管、警察等執法行為受到輿論的廣泛質疑,這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少數不顧公共利益、蠻不講理、行兇犯法的人。
當前人民內部矛盾復雜性的基本成因
當前人民內部矛盾復雜性,是社會轉型期的必然結果。具體來說,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
首先,利益結構的重新調整。社會轉型帶來了利益結構的重新調整,使得利益主體多元化、利益訴求多樣化。各個利益主體既相互依存、也相互競爭,導致非對抗性矛盾蘊含了對抗性因素,非對抗性矛盾轉化為對抗性矛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其次,熟人社會的解體。從熟人社會向半熟人社會、陌生人社會轉變是當前我國社會轉型的重要方面。熟人社會的解體使得那些半正式的糾紛調解體系漸漸失去了效果,迫使信訪制度等科層體系必須回應人民內部的大小矛盾。
最后,群眾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社會轉型必然伴隨著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個人權利意識迅速覺醒,增加了說服教育工作的難度;公共輿論對公權力的批判,在約束權力濫用的同時也限制了強制方式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