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法官 楊建文
司法不公的深層次原因在于司法體制不完善、司法職權配置和權力運行機制不科學、人權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而司法體制是否完善、司法職權配置和權力運行機制是否科學,均與司法人員的管理體制具有緊密的聯系。即使改革舉措再完備,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再科學、再符合司法規律,如果沒有高素質的司法隊伍,司法公正也難以實現。從這個角度來講,推進司法人員管理制度改革當屬司法體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推進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是深化法院司法體制改革的“牛鼻子”
中央司改辦有關負責同志曾明確指出,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是建設高素質司法隊伍的制度保障,在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中具有基礎性地位,是必須牽住的“牛鼻子”。近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即修訂后的《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以下簡稱《四五改革綱要》),把建立科學而又嚴格的法院人事管理制度作為新一輪人民法院改革的邏輯起點,可謂以問題為導向,對癥下藥。
應當強調的是,法院人事管理制度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人民法院是我國重要的司法機關,法官隊伍是我國司法干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不能背離黨管干部的基本原則。
2013年11月12日,三中全會《決定》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提出了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統一招錄、有序交流、逐級遴選機制,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職業保障制度的總體要求。2014年2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意見及貫徹實施分工方案》,對貫徹落實三中全會《決定》有關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戰略部署提出意見,明確了關于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的改革目標、原則,制定了改革任務的路線圖和時間表。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試點工作方案》,對實行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建立法官、檢察官員額制以及法官、檢察官的選任條件和程序等若干重點難點問題確定了政策導向。2014年10月23日,四中全會《決定》進一步提出要“加快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治工作人員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專業職務序列及工資制度”。《四五改革綱要》關于法院人員管理制度改革的具體部署,正是貫徹落實中央上述一系列改革文件的基本要求,全面推進法院人員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的具體舉措。
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任務和要求
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綱要》提出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堅持以審判為中心、以法官為重心。改革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推進法院人員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必須推動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建立法官員額制度、改革法官選任制度、完善法官業績評價體系、完善法官在職培訓機制和完善法官工資福利制度等具體改革。
實行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是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目前,法官占法院總人數的比重雖然不小,但是業務能力強、直接從事審判工作的法官比重卻不大。
首先,許多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法官不在審判崗位,或者并不直接從事審判工作。一部分擔任院長、庭長職務,進入了管理者群體,日常工作主要是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參與案件處理的方式是對裁判文書的審批把關以及通過參加審委會討論決定案件,扮演著“判而不審”的角色。另一部分則是直接從事司法宣傳、調研、人事管理、后勤保障、司法統計和審判管理等行政及服務保障工作。他們中有不少人雖然具備豐富的審判經驗和較好的理論水平,但在單一性、行政化的管理體制下,為了解決所謂的行政級別卻不得不選擇離開審判一線,擔任著“不理審判”的法官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