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審判一線的部分法官素質和能力不強,難以勝任審判工作。由于沒有建立科學的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加之被法官頭銜和微薄的審判津貼所吸引,導致法院內部輔助人員、行政工作人員向法官身份聚集,形成起點較低、內部循環、對外封閉的“蜂窩狀”式的法官培養模式,部分法官身在審判一線,實際難以勝任審判工作。
最后,法官及審判輔助人員比例倒掛,審判效率低下。上述“蜂窩狀”式的法官培養模式,最終使法官人數日漸龐大,而輔助人員愈加稀少。據統計,在我國平均每3.8名法官才能配備1名輔助人員,而在一些國家,1名法官能配備3~5名助手。不合理的人員配置,導致法官不得不去親理大量的輔助性事務,造成司法效率低下,最終形成“案多人少”與“忙閑不均”兩種情況并存的結構性矛盾。
改革法院人事管理制度,將法官和審判輔助人員、行政管理人員進行分類管理,意義重大。一方面能夠落實法官的憲法地位,增強其職業尊榮感和裁判權威性。按照《憲法》規定,每一名法官入職均須經人大常委會任命,而普通公務員并不需要,這也是法官待遇應當有別于公務員、法官的裁判應當獲得尊重的法理依據。另一方面通過相對優厚的待遇,把那些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專業水準的人選拔到法官隊伍中來,進入審判一線。同時,為他們配備一定數量的審判輔助人員,使法官從事務性、文秘性輔助工作中脫身,將主要精力投入到案件的審理中,提高辦案效率,保證案件質量。
實行法官員額制是人民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司法權作為一種判斷權能否為公眾所接受和信服,關鍵在于法官是否具有獨立、公正、權威的地位。這種地位的確立,一方面依賴于法官具有較高的專業素養和公正無私的品格,另一方面還要求法官精英化。只有人數較少的精英化法官群體,國家才更有可能更有條件為其提供優越的任職保障,法官的權威性也才更容易獲得和維持,這也是現代法治國家均嚴控法官數量的重要原因。因此,建立法官員額制度是確保審判權正確行使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四五改革綱要》提出,要根據法院轄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人口數量(含暫住人口)、案件數量、案件類型等基礎數據,結合法院審級職能、法官工作量、審判輔助人員配置、辦案保障條件等因素,科學確定四級法院的法官員額。截至2014年年底,我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共有在編人員341785名,其中法官198863人,法官比例為在編人員的58%,如此龐大的隊伍難以體現群體的精英化,只有通過建立法官員額制度,遴選品行修養優良、司法經驗充分、司法技能高超、社會閱歷豐富的精英人才充任法官,才能提升審判的質量和效率,確保司法的公正和權威。
建立科學的法官選任制度是實現法官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途徑。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必須改革法官選任制度。目前《法官法》所規定的法官任職條件、任免程序,不利于推動法官群體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例如,四級法院法官的入職通道都向法學院應屆畢業生敞開,法官任職條件趨同,部分審判經驗不足、司法閱歷較淺的人員可以直接充任上級法院法官,實踐中很難讓下級法院法官信服。
為此,《四五改革綱要》提出,對法官選任制度應當進行以下改革:首先要針對不同層級的法院,設置不同的法官任職條件。根據四級法院的職能定位,設置不同層級的法院法官任職條件,絕大多數上級法院法官將從下級法院逐級遴選產生。法學院應屆畢業生招錄到人民法院后,先期只能從事審判輔助或司法行政工作,經過一定年限,符合法官任職條件的,通過遴選可以擔任基層法院的法官;滿足一定任職年限,審判業績特別優秀的,通過逐級遴選的方式,才可以到上級法院擔任法官。其次要提高初任法官的任職門檻和任職年齡。把具有較為豐富的法律知識、社會閱歷、人生經驗以及處理各種復雜問題的能力作為選任法官的基本條件并提高現有23周歲的任職年齡規定。最后要完善法官選任程序。在國家和省一級分別設立由法官代表和社會有關人員參與的法官遴選委員會,制定公開、公平、公正的選任程序,確保品行端正、經驗豐富、專業水平高的優秀法律人才成為法官人選,實現法官遴選機制與法定任免機制的有效銜接。
完善法官職業保障是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強大動力。為了確保優秀法官愿意留在審判一線,應當完善法官等級定期晉升機制,建立與法官單獨職務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確保不擔任領導職務的一線辦案法官能夠晉升至較高的法官等級、享受較高的薪酬待遇。由于職業的特殊性,法官作為最終裁斷者,必須受到當事人的尊重和信賴,適當提高他們的政治、經濟待遇,能夠使其立場更中立、心態更超脫、裁決更公正。但在實踐中,《法官法》賦予法官的職業權利,缺乏相應的配套及保障機制,至今有些職業權利尚未落實或沒有完全落實。實行員額制后,法官的職業門檻相對提高。嚴格的入口要求,必須有相應的薪酬配合,否則將無法吸引高層次法律人才。在日常審判活動中,按照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主審法官、合議庭及其成員對案件的裁判結果終身負責,保持相對較高的薪酬標準,既與法官承擔的繁重工作和生殺予奪的責任相對應,也有利于維護法官的職業尊榮感,增強抵御誘惑的能力。在提升入額法官薪酬待遇的同時,合理提升法官助理的薪酬待遇。在待遇設置上,要注重辦案業績,加大績效獎金和辦案津貼的權重,體現多勞多得,調動審判人員依次公正辦案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