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劉長秋
近日,南京虐童案引起廣泛關注,在事件的發(fā)展過程中,道德、法律兩種因素發(fā)生了顯而易見的沖突。而在去年轟動全國的“胚胎爭奪案”中,道德倫理、代孕市場、法律規(guī)定三種因素交織紛雜、相互影響,更加凸顯了轉型期社會關系調整的復雜性。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進程中,市場、道德、法律的沖突將長期存在、時有發(fā)生,這就需要我們從中分清何為主導,并在三者的協(xié)調配合中充分展現社會治理的原則與智慧。
市場、道德與法律作為當代人類經濟社會發(fā)展過程中所最為倚重的三種基本的調節(jié)手段,在社會治理過程中發(fā)揮著缺一不可的重要作用。然而,在社會治理過程中,以上三種手段,究竟哪一種手段應當發(fā)揮主導作用,卻一直存在很大的爭論。出于不同的學科立場與理論視野,經濟學家、倫理學家以及法學家們往往各有偏好。經濟學家更推重市場,倫理學家更強調道德,而法學家則更支持法律。
實際上,從市場、道德與法律在人類社會發(fā)展過程中出現的次序、原因等諸多方面來加以考察,筆者更傾向于這樣的結論,即在當代社會發(fā)展過程中,法律的作用更應當受到關注和強化,其在社會治理過程中應當發(fā)揮主導作用。
歷史上,在對市場逐利性進行制約的過程中,道德曾長期居于主導地位,現在還有很多人推崇“德主刑輔”
從市場、道德與法律在人類社會中出現的先后順序來看,人類社會的發(fā)展是市場推動的直接結果。辯證唯物主義認為,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反過來反作用于經濟基礎。市場是屬于經濟基礎領域的范疇,在人類最初的社會交往中,盡管道德、宗教等社會規(guī)范也都發(fā)揮著重要作用,但市場作為一種調節(jié)手段則發(fā)揮著基礎性作用,它直接影響乃至作用的人們的利益分配。在市場手段的調整下,金錢往往會成為左右人們之間相互關系的決定性因素,人們依靠金錢的幫助各取所需。然而,由于市場客觀上會激發(fā)人們對利益的過分追求,誘發(fā)潛藏在人們內心深處的各種罪惡、陰暗的欲念,因此,作為一種調節(jié)手段,市場必然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沖動性甚至是毀滅性。例如,在市場的作用下,社會上可能會出現雇兇殺人、販賣人口、賣淫等各種丑惡現象,而這些現象的大量存在不僅無助于社會的發(fā)展,反而會將人們引入沒有倫理道德規(guī)范,失去行為底線、相互猜忌和傷害的深淵。為了保障人類社會的健康發(fā)展,必須有一種存在于市場之外的、能夠對市場進行約制,以彌補市場不足的社會調整方法。這一方法最初主要體現為道德。
正因為如此,在人類社會發(fā)展的早期,在法律還沒有出現的時候,每到當市場由于其自身的盲目性與沖動性而無法保持人們彼此之間關系的協(xié)調,甚至還會造成人們社會關系的混亂時,道德就會出現在社會治理領域,成為制約人們社會活動,引導人們正確行為的重要規(guī)范。道德的地位被如此推崇,以致即便在法律出現后,道德的地位也仍然被推崇至極,在我國出現及至今天也依然為很多人所推崇的“德主刑輔”治理模式。
在社會輿論、風俗習慣、內心信念等主觀因素的作用下,道德的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引導和規(guī)范人們行為的作用,也的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由于市場的逐利性而帶給人們的內心惡念之萌動與爆發(fā)。也正因為如此,無論是在市場活動中,還是在社會活動領域,都出現了大量相應的倫理道德規(guī)范。家庭道德、職業(yè)道德、公共道德……,各種形式多樣的道德對于維護經濟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的發(fā)展起到了不可抹殺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