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國家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團隊首席科學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柳經緯
法治昌明的標志,不只是有著健全的法律制度(法律體系),更重要的是形成良好的法律秩序。良好的法律秩序意味著法律得到有效的實施,法的信念被普遍接受,人人“誠實生活,毋害他人,各得其所”,享受著法治帶來的自由和安全。這是一幅美麗的法治圖景,也是依法治國的理想藍圖。
私法,即民商法,是調整社會個體成員(自然人、法人)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現代法治的基礎。私法以私權保障和契約自由(當事人自治)為基本理念,通過對社會個體成員之間關系的調整,賦予權利、課以義務,旨在構建一個私權得到切實保障、當事人意愿得到必要尊重的法律秩序。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基本實現了民商事領域“有法可依”的法制目標,民眾的權利意識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國家法治的進步,我國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33部民商事法律和一大批規范商事活動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涵蓋了幾乎所有的民商事領域。可以說,我們基本解決了民商事領域“無法可依”的問題,實現了“有法可依”的法制目標。
隨著這些民商事法律、法規的頒行,私法秩序也在逐漸形成中。一是民眾的權利意識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消費者維權”、“農民工維權”、“拆遷維權”、“一元錢官司”以及公眾對法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積極參與,都標示著公眾對自己切身權利和利益的關注,法律賦予人民的權利逐漸轉化為公眾的權利意識以及維護自身權益的自覺行動;二是司法過程中,通過個案裁判或制定具有普遍效力的規范性司法解釋,使得已經頒行的民商事法律在司法裁判中得到了實施,私權保障、當事人自治等私法觀念已被司法所認同,逐漸成為司法尊崇的理念。
法律的有效實施離不開全社會對私法制度的遵守尤其是對私法理念的尊重,我國的私法秩序構建仍任重道遠
然而,我國是一個缺乏私法傳統的國家。封建歷史上的“重刑輕民”,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個人服從集體、集體服從國家”,乃至“文革”期間的“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不要資本主義的苗”等,使得社會個體成員的權利和自由遭到壓制,形成了公權強大和私權脆弱之間失衡的態勢。改革開放以來,雖然情況有所改善,但是離法治的目標,離良好的私法秩序仍有較大的差距。例如,1999年《合同法》已確認了契約自由的原則,但是多年來房屋限購政策的頻頻出臺,致使大量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得到履行。又如,2007年《物權法》的頒布并沒能夠有效遏制城市化進程中的暴力拆遷行為,不少發生暴力拆遷導致死亡事件的官員并沒有被追究法律責任,甚至有官員公然發出“沒有強拆就沒有新中國”的驚人之語,實與《物權法》相違。這些都說明,雖然我們已經制定了保障私權、維護契約的法律,建立了較為健全的私法制度,但私法秩序構建仍任重道遠。
私法秩序的構建有待已有的民商事法律得到有效實施,法律的有效實施則離不開全社會對私法制度的遵守尤其是對私法理念的尊重。拿破侖曾經自豪地說:“我真正的榮耀,不是曾經贏得了四十幾場戰役,滑鐵盧摧毀了那么多的勝利……但真正不會被任何東西摧毀的,將永存于世的,是我的民法典。”歷史證明了這一點。《法國民法典》頒行二百多年來,始終屹立不倒,被譽為“法國真正的憲法”。究其原因在于《法國民法典》確立的財產權和契約自由觀念得到普遍的尊重,從而奠定了社會秩序的基石。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私法秩序構建更應當強調的是約束公權力
黨的十八大以來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新思路、新觀念,對于私法秩序構建具有重要意義。就財產權而言,四中全會提出的“保護產權”、“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然人財產權的保護”,旨在全社會倡導對私有產權的尊重和保護。就契約自由而言,李克強總理反復強調“對市場主體是‘法無禁止即可為’,對政府是‘法無授權不可為’”,四中全會提出“維護契約”、“倡導契約精神”,也旨在全社會倡導尊重契約的觀念。對于我們這樣一個私法傳統缺失的國家,執政黨倡導的這些新理念對于私法秩序構建乃至法治國家建設無疑具有綱領性的作用。
私法秩序的構建必須將執政黨所倡導的新理念貫穿到具體的法律制度里,貫穿到社會全體成員的實際行動中。這不僅要求每個社會成員的私權應得到他人的尊重,而且同樣要求每個社會成員應當尊重他人的私權。這也就是“誠實生活、毋害他人,各得其所”。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私法秩序構建更應當強調的是約束公權力。現實生活中,影響私法秩序構建的主要因素不是社會個體成員的法律意識淡薄,缺乏對法律必要的敬畏,而是公權力機關的恣意行為,對法律的視而不見。因此,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前所未有地展開對公權力的治理,確立了“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政府行為準則,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嚴禁政府“法外設權”,提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乃至掀起“全覆蓋”、“零容忍”的“反腐風暴”,等等,均旨在“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這些就不只是建設法治政府的需要,更是構建良好私法秩序的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