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何為第一代議題,和第二代議題的區別是什么,就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很多時候,互聯網帶來的法律問題僅僅是傳統法律在互聯網領域的適用,而并不是真正出現了需要另行對待的新型法律問題。
例如:一直受關注的網商征稅問題就是如此。對電子商務中所涉及的中小商戶或個人經營者而言,工商登記及稅務一直是一個未定的問題。如果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也許會對電子商務的發展造成實質影響。因此,對之予以特殊對待,是電子商務發展的內在要求。但是,如對之作出專門規定,是否符合“技術中立”原則?對不通過電子商務形式而通過傳統形式進行商務活動的小商戶及個人,是否就不予特殊對待?這樣看來,小商戶和個人經營者的工商稅務問題,并非電子商務所特有的問題,而是由于我國缺乏適用于小微企業的特殊規定導致。在這里,似乎可以借鑒德國商法中的小商人概念,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而這樣一個根本性的解決方式,需要我國對商事主體的法律進行系統規定,在目前短時間可能無法獲得快速的解決。為此,可能需要在正在起草的《民法典》中單設“經營主體”一節,對小商戶或個人經營者與其他一般經營者進行區分,并在可能的情形下對其成立進行規定,從而至少解決是否需要工商登記的問題,并將之作為特殊種類的經營主體,留待成熟時對其稅收優惠待遇進行終局規定。
不可否認,在互聯網的發展中的確存在著法律缺失的問題,但這并非互聯網領域的獨有問題,而涉及我國整個法律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問題。
例如:互聯網產業個人信息或個人數據的保護與應用問題日益成為一個關注的焦點。首先,在電子商務法體系中,《電子簽名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是兩大支柱性法律。在這兩者的基礎上,可以通過制定《電子商務法》或者《遠程合同法》的方式來最終確立電子商務法的完備體系。但是,我國有《電子簽名法》,卻遲遲未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這對我國的互聯網產業的發展與創新都有著顯著的制約影響。
再比如:作為互聯網產業發展支撐的電信產業,《電信法》遲遲沒有出臺。而十多年前制定的《電信條例》由于立法位階低,其中規定的諸如普遍服務及頻率分配制度無法得到真正實施,阻礙了基于競爭原則的電信監管體系最終形成,并在我國《反壟斷法》與電信監管體制間造成了某種程度的緊張,對我國電信業的發展造成了相當程度的不確定性。
互聯網的發展離不開產業發展和制度建設歸根到底,互聯網在我國的蓬勃發展是我國三十多年堅定推進改革的結果。它依托于我國實體工業及服務業具有的活力,也對我國的法制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實現“互聯網+”的蓬勃發展,就是要讓所有人看到一支花的綻放,它的確指出了難題的解決方向。找到難題的解決辦法,需要我們產業界人士踏踏實實的努力,需要學界、實務界和政府對法律制度建設進行認真細致的培育。對所有人來說,這都是任重而道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