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的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規范著官員的公務行為和生活作風
公務員的職業道德建設對加強公務員廉潔自律、規范公務員公務行為和生活作風、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義。當前世界各國加強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的一個重要措施和共同特點就是實行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的法治化。
美國政府從1993年至2000年進行了一場持續八年的“重塑政府”運動,旨在形成一種既以功績制和公正為基礎、又能夠適應管理需要和面向未來的公務員制度。美國公務員職業道德的制定和實施由三大部分組成:一是國家層面的美國國會和聯邦政府道德辦公室,二是地方層面的各州、市、地方的議會和政府設立的倫理辦公室或倫理委員會,三是民間層面各個協會組織。這種自上而下、多個層次相結合的模式保障了職業道德規范的制定和落實。
日本也非常重視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1999年,日本制定了《國家公務員道德法》,該法對公務員違反職業道德的九種行為及其懲戒處分措施做了非常具體的規定。日本后來又制定了更具體的《國家公務員道德規程》,規定在人事院設置國家公務員道德審查會,在內閣所屬各部門設置道德監督官,并賦予其較大的權限,使得對公務員的行為要求更加具體細致,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西方國家一般主張公民與政府的關系是一種授權與被授權的契約關系,政府的權力來源于民眾并受制于民眾。一些國家還非常重視向企業學習,在政府工作中倡導“顧客就是上帝”的管理理念。這對于改進公務員工作態度與工作作風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參考文獻】
①鄭桐:《“引德入法”:國外加強公務員管理的重要舉措》,《紅旗文稿》,2008年第4期。
②謝文新:《國外公務員行政倫理制度建設對我國的啟示》,《理論視野》,201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