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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號文件論述的鄉村治理
●創新和完善鄉村治理機制。
●在有實際需要的地方,擴大以村民小組為基本單元的村民自治試點,繼續搞好以社區為基本單元的村民自治試點,探索符合各地實際的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
●依靠農民和基層的智慧,通過村民議事會、監事會等,引導發揮村民民主協商在鄉村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探索建立鄉鎮政府職能轉移目錄,將適合社會興辦的公共服務交由社會組織承擔。
●統籌城鄉法律服務資源,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加強對農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鄉村治理面臨兩大現實難題
取消農業稅后,鄉村關系發生了重大改變,之前因收取農業稅費而形成的鄉村利益共同體消失,鄉鎮逐漸失去了干涉村民自治的制度性動力。此外,隨著國家自上而下向農村輸入大量資源,基層政府由汲取型向服務型轉變。這就為村民自治制度的運行提供了重要契機。但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運作狀況并不令人滿意,其中有兩個方面的問題尤為凸顯。
第一,村莊干群關系日漸疏離。這在不少地方突出表現為干部“離村化”。干部離村化有兩個方面的體現,一是雖然生活重心依然在村莊,但因其主要生計方式與村莊生產生活之間并不存在緊密關聯,村干部忙于生計,無暇顧及村莊事務;二是一些村干部的生活重心已經疏離于村莊,有不少人因城鎮化而居住在城鎮,難以及時有效地了解到村莊方方面面的情況。
第二,村級治理能力缺乏。當前一些社會輿論將村級組織的個別錯誤過分放大,希望極力限制其權力。很多地方政府認為不需要村組干部協助收稅,因此大肆合村并組、撤銷村民小組長;國家在向農村輸入大量資源的過程中,也盡量避免資源經過村級組織的手中,采取項目制或是直補到農戶的方式。這些都使村級組織缺乏治理資源,對村民需求的回應能力和治理能力不足,以致加劇了公共服務缺位、干群關系疏遠、農村社會灰色化等問題。
(白楓 輯)
傳統鄉村社會之權力結構
長期以來人們對傳統鄉村社會之權力結構、運行機制有多種描述。準確描述、概括鄉村社會的權力結構及其運作機制,是正確認識鄉村社會的關鍵。
費孝通認為,傳統鄉村社會存在四種權力:皇權、紳權、邦權和民權,其中民權最不發達。
秦暉認為,傳統鄉村的認知范式是:國權不下縣,縣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倫理,倫理造鄉紳。
于建嶸認為,清代地方政治制度的基本事實是:在成文制度方面,國家行政權力的邊陲是縣級,縣以下實行以代表皇權的保甲制度為載體,以體現族權的宗族組織為基礎,以擁有紳權的士紳為紐帶而建立起來的鄉村自治政治。(陸琴輯)
送法下鄉并不排斥鄉規民約
在廣大鄉村社會,往往有一些鄉規民約,由當地群眾按照當地習俗自行制定,講究禮法,追求誠信善良,規范約束人們的行為,為基層社會提供秩序保障。這些鄉規民約可謂是世世代代鄉民生活的總結,與村民日常生活聯系密切,也是村民心目中合理的制度。一般來說,鄉規民約在鄉土社會有較強的生命力,符合國家法律精神,甚至比國家法律更有權威。
相比于國家法律,鄉規民約的優勢在于接地氣,在于有較長的歷史傳統,有深厚的社會基礎。在廣大鄉村社會,鄉規民約是他們解決生活爭端的重要依據。因此,鄉村治理法治化不是以送法下鄉來廢止鄉規民約,而是讓鄉規民約有所作為,使鄉規民約成為國家法的有益補充。(朱仁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