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 劉振剛
近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為理論學術界和實務界的熱點話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方向大局已定,但在實踐中仍存在一些需要厘清的問題。這里,我從實務的視角出發,就實踐中的幾個問題談些自己的認識。
行政審批與時間的關系
減少行政審批時間,必要時間是不能壓縮的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一個重要措施是壓縮審批時間。行政審批的時間,應該包括兩個組成部分:一是審批本身的必要時間,即根據審批事項本身的復雜性和其對社會影響大小所決定的實質審查時間;二是社會平均需求量決定的排隊等待時間,即政府根據社會對于審批的需求量進行批量生產,使相對人需要排隊等待的時間。這個時間對于行政審批本身而言,并非實質的必要時間。
基于這個時間構成,我們就可以分析審批時間長短與審批必要性的關系。當行政審批時間中去掉排隊等待這樣的非實質的必要時間后,在行政審批的必要時間和必要性之間,就形成了這樣的關系:一般意義上,審批時間越長說明審批的必要性越大;反之,當審批的時間越來越短時,說明審批的必要性越來越小;當審批的時間趨于零時,審批的必要性也就趨于零。二者的關系是辯證的。這就是行政審批時間與審批事項必要性之間正相關的關系。行政審批必要時間的長短標志著其必要性的程度。
以此檢視作為招商引資重要舉措的綠色通道,究竟“綠色”了什么?其中的征兆就是壓縮了審批時間,而這個時間只能是省去批量消納的排隊時間,而不能省略審查本身的必要時間。而且,在綠色通道中申請審批的事項通常是重大或重要的,若重大或重要的事項都可以省略實質審批的時間,那么其他非重大與非重要的項目再做審查審批也就失去了意義,于是也就表明此審批制度可以取消了。這就如同到醫院看病,若直接就診省去的是掛號排隊的時間,而醫生對患者必要的診斷卻是萬萬不能省略的。因此,我們就要警惕:當我們著眼于通過減少行政審批時間來推進改革時,是否是在以壓縮審批必要時間的方式削減著行政審批本來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