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比較行政法研究所所長 楊建順
公務員要漲工資了!這是令人歡喜和期待的事情。根據5月8日國務院批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201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本年度重點任務之一就是“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更為引人注意的是,年初下發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調整方案》明確提出,要建立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正常調整機制,今后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將每年或每兩年調整一次,主要依據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結果,并綜合考慮國民經濟發展、財政狀況和物價變動等因素,來確定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的調整幅度。這是多么值得期待的制度機制建設呀!
其實,此次公務員漲工資以及今后將建立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正常調整機制,都只是對2005年制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務員法所規定的公務員工資調整機制部分內容的初步落實。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作為“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所享有的重要權利之一是“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國家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可是,公務員法已制定了10年,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依然未能建立起來。上一次公務員漲工資是2003年的事。打那以后,一晃12年了,我國國民經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發展,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而公務員工資卻未曾調整。
誠如《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所確認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有必要以此次公務員漲工資和相關制度機制建設為契機,對公務員法確立的國家作為義務的實施狀況進行深刻反思,將該法的規定全部付諸實施,以增強其生命力,提升其權威。
以法治思維建立和推進公務員工資調整機制,應當堅持如下原則:
其一是正常增資原則。國家定期增加公務員的工資,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依法保證必要的經費用于增加公務員工資。由于公務員所從事工作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所提供勞動應有特殊計量標準,其工資水平應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隨著公務員年功的增加,其工資水平也應有所增加。一方面要定期、全面地調整公務員工資標準;另一方面要通過考核定期給公務員增加工資檔次。實行正常增資原則,使公務員的工資水平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而相應提高,使職務相同而任職年限或工作年限不同的公務員之間,在工資報酬上拉開差距,激勵其更好地盡職盡力。
其二是平衡比較原則。機關和事業單位與企業的工作性質不同,勞動特點不同,應實行不同的工資制度,但工資水平要有比較。國家確定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時,應將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作為參照系,以使公務員的工資水平與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大體持平。這一原則意在使工資分配中的公平合理原則在各部門、各行業之間得以實現,并吸引優秀人才進入公務員隊伍。
其三是物價等補償原則。國家根據物價指數的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公務員的工資,使工資增長率高于或等于物價上漲率,以保證公務員的實際工資水平不因物價上漲而下降。公務員的工資是經過法定程序調整的,各機關事業單位不得根據物價上漲的情況自發地進行調整,而由國家統一實行物價等補償制度。如此次調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是為了配合已實施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因此,其所調整范圍和幅度應當與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范圍和幅度做到較好銜接。
其四是法規范保障原則。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責任都是法定的。與公務員享有的其他權利一樣,領取工資報酬的權利是基于公務員的身份發生并受國家法規范保障的。公務員依法享有領取工資報酬的權利,而且享有領取“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的工資報酬的權利。該權利應當受到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保障。另一方面,依法建立健全“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適時調整公務員的工資標準,是國家義不容辭的法定責任。該責任也應當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保障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