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參與收益分配方面,大致可分為五種類型:一是政府不參與收益分配,但收取“工作經費”。重慶市墊江縣政府辦公室2010年發布的文件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出讓、轉讓、出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取得的土地收益應當納入農村集體財產統一管理,但集體經濟組織應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土地流轉收益總額的2%繳納工作經費。二是政府只參與初次流轉的收益分配。例如,昆明市2010年的管理辦法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流轉的土地收益,90%歸土地所有權人,10%由縣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又如,湖北省嘉魚縣規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初次流轉的收益,縣、鄉鎮、村按30%、20%和50%的比例分成,縣、鄉鎮提取的土地收益作為城鄉統籌建設配套資金,專項用于當地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興辦社會公益事業。再如,深圳市2013年底出讓的一宗集體工業用地中,出讓收入的70%歸深圳市土地收益基金,30%歸原集體經濟組織的繼受組織,另將所建物業的20%劃歸該繼受組織。三是政府只參與再流轉的增值收益分配。例如,上海市政府辦公廳2010年發文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指標流轉取得的收益,主要用于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建設、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社會保障和發展生產等;土地使用者以轉讓、轉租等方式依法流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發生增值的,應當向政府繳納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四是政府既參與初次流轉的收益分配,也參與再次流轉的增值收益分配。蘇州市政府在1996年出臺的辦法中規定:(1)集體建設用地第一次流轉時,流轉方必須向政府繳納土地流轉收益,繳納標準按蘇州市政府確定的最低保護價的30%收取。集體建設用地出租或按年租制方式流轉的,流轉方每年向政府按年租金30%的標準繳納土地收益。流轉方向政府繳納的土地流轉收益,實行市、縣級市(郊區)和鄉(鎮)政府三級分成。蘇州市政府定額按每平方米收取1.5元人民幣,其余按縣級市(郊區)30%、鄉(鎮)政府70%的比例分成。(2)集體建設用地第一次流轉后的再次流轉,流轉方必須向政府繳納土地流轉增值費。增值額在20%以內的免交增值費,超值部分按30%收取增值費。集體建設用地增值費,實行縣級市(郊區)和鄉(鎮)政府二級分成,分成比例依次為30%、70%。(3)土地管理部門按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總額的2%收取業務費。屬縣級市(郊區)政府審批的業務費全部留于縣級市(郊區)土地管理部門;報經蘇州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市土地管理局收取流轉總額0.5%的業務費,其余1.5%由縣級市(郊區)土地管理部門收取。五是以稅收形式參與增值收益分配。廣東省政府2005年發布的省長令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發生增值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增值稅征收標準,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有關土地增值收益。
在集體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權人之間,土地收益的分配格局是:(1)初次流轉已普遍實行有償使用。集體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內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聯營等形式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體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2)對再次流轉產生的增值收益如何在所有者與使用者之間進行分配,多數地方沒有明確的意見。少數地方提出主要歸土地使用權人,例如,昆明市2010年發布的管理辦法規定,集體建設用地轉讓和轉租收益,應當主要歸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出讓、出租合同另有約定的依照約定。也有少數地方提出共享,如江蘇省鹽城市2010年發布的辦法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次流轉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主要歸土地所有者和使用權人所有。
如何分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收益,事關國家、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的利益。需要注意三點:(1)提高所有權在收益分配中的地位。與承包地、宅基地按成員資格均分到戶不同,多數集體成員并沒有占有、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因此,在分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生的收益時,應突出所有權的地位,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收入納入集體資產管理和分配,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享。(2)由市場決定流轉價格。利用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平臺,增加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交易服務功能,真正實現 “兩種產權、同一市場、統一規則”。防止村干部在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交易中尋租。(3)規范地方政府參與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比例。已經實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地方,當地政府從中獲取土地收益的做法五花八門。地方政府只能以稅收的形式參與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收益分配,不宜再按比例分成。
——在處分權能方面
應建立與國有土地同等的處分權利體系。集體土地所有者可以通過出讓、出租、作價入股、聯營等多種方式流轉集體土地使用權,也可以抵押集體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利人可以轉讓、轉租集體土地使用權,但要滿足以下條件:(1)初次流轉后必須完成一定的建設投資量才能再次流轉,以防止“炒地皮”。(2)再次流轉后的用途,必須符合初次流轉時與土地所有者約定的原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