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教授 徐行;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 楊鵬飛
一、中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現狀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是指在國家黨政軍機關任職的一定級別官員在任職期間或任期屆滿后向有關部門申報自己及一定范圍的家庭成員的財產變化狀況并接受有關機關監督檢查的制度。該制度是保證公民知情權、預防官員貪污腐敗的有效措施之一。其最早發源于1766年瑞典制定的第一部財產公示規則,此后許多國家和地區相繼建立了類似制度,通過要求官員定期申報和公開財產接受公眾監督。我國從1988年起,開始試行在國家行政工作人員中實施財產申報制度。二十多年來,一直在探尋適合我國國情的制度實現路徑和方式,逐漸形成了“立法層面的探索(1987~1994)”、“規定層面的探索(1995~2010)”與“試點層面的探索(2009~至今)”三個階段。
立法層面的探索集中于1987~1994年期間。1987年,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法治工委主任的王漢斌提出:“我國對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建立財產申報制度問題,需在其他有關法律中研究解決。”次年,國務院監察部和法制局共同起草了《國家行政工作人員報告財產和收入的規定草案》,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財產申報法》正式列入立法規劃,但未能實際進入立法程序。
至此,立法層面的探索遭遇“瓶頸”,官員財產申報逐步轉向法律效力較低的“規定層面的探索”。自199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以來,隨著官員新型財產、隱性財產不斷出現,為確保申報制度的有效性,黨和國家對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也在不斷進行調整和補充,如1997年頒布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中首次將親屬建房、婚喪嫁娶、經營承包等事項列入報告事項;2001年為預防省部級高級官員和領導干部貪污腐化,《關于省部級現職領導干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中特意將省部級官員家庭財產納入申報范圍;2006年針對“裸官”以及部分官員利用配偶、子女移居國外的條件,轉移非法財產等新型貪腐現象,《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將配偶、子女出國定居情況納入報告范圍;2010年制定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針對自2008年以來頻頻曝光的官員住房腐敗問題,增加了對領導干部房產、投資等事項的監督。幾經調整,至今仍然適用的是2001年和2010年制定的規定。
中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試點層面的探索”是由點到面,逐步鋪開的。2009年1月1日新疆阿勒泰地區率先推行官員財產公開制度的試點,2010年又有浙江、重慶、四川、湖南、湖北5省8個城市展開試驗,隨后幾年,每年都有數個省市試點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至今已有包括重慶市黔江區、江北區、寧夏青銅峽市、安徽青陽縣、浙江桐廬縣、廣東珠海橫琴新區等在內的12個省、直轄市的37個城市,相繼開展了官員財產公示試點工作。
縱觀中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三個發展階段,可以看出中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實施現狀不容樂觀。第一,法律層面仍無實質性突破。2006~2012年間,全國人大代表韓德云每年在全國兩會上提交一份關于建議制定公務員財產申報法的議案,得到的答復由制定財產申報法“條件尚不成熟”、“存在一定困難”,到“深入研究論證”,再到2012年中紀委答復“有關部門已經著手起草建議稿,加快起草進程”。[2]但是,至今加快官員財產申報立法進程,這一已經成為社會共識的問題,仍未取得實質性進展。第二,中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試點和推廣效果并不理想。從現行37個試點縣市分布來看,多數集中在東部沿海與長江中下游地區,未能向中西部地區快速擴散。在已試點的地區,黨政官員在財產申報過程中,許多仍停留在紙面的“申報”上,在“公開、監督、問責”各個環節上普遍存在著監督乏力、公示虛無、問責缺失的問題,遠遠沒有達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心理預期。該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廣泛推進和真正貫徹落實還很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