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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實現障礙與突破路徑

2015-05-29 10:21 來源:《理論與現代化》  我有話說
2015-05-29 10:21:36來源:《理論與現代化》作者:責任編輯:蔣正翔

  二、當前中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實施的阻礙因素

  在當前中國社會環境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實施、推廣的制約和阻礙因素,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受約束官員群體的抵制心理

  受約束官員群體(即副縣處級以上各類官員)對財產申報的心理狀態直接影響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效用。根據當前的實證調研結果來看,目前不少人對自主申報財產的抵觸心理較強,面對申報會采取積極或消極的抵制行為。而官員群體產生抵制心理的根源之一在于受傳統官本位和封建意識的影響,一些官員不愿接受公眾監督,更擔心財產申報制度的落實敗露其貪腐罪行,便常常打著保護個人隱私的旗號,直接或隱晦地抵制該制度的貫徹;根源之二在于,當前中國還未建立起系統的社會信用體系,無法明確區分官員的合法所得與非法收入、官員個人收入與家庭其他成員收入。這就導致在申報過程中,受約束的官員群體在進行財產申報中如果申報數額過大,勢必引起其他人的懷疑,而自己還要承擔起證實自己財產合法性的責任,因此,申報越多,壓力越大,多數官員群體往往僅申報個人的工資收入,對個人財產與家庭財產申報存在很強的抵觸心理。

  (二)、制度設計層面的阻礙因素

  制度是社會中每個人應遵守的行為規則,這套規則能否有效實施有賴于制度本身的設計與安排。目前,中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存在一個明顯缺陷,即沒有形成“申報—公開—審查—監督—問責”這樣一個完備的制度體系和運作模式。其不完備性具體表現在:

  從“申報”環節上看,申報主體范圍仍然狹窄。雖然2010年制定實施的《領導干部報告有關個人事項》中對申報主體限定為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審判、檢察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干部,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大型企業中相當于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干部,以及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已退出現職尚未辦手續的干部,但仍不能完全涵蓋黨、政、軍、法系統以及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尚有一些擁有較多資源分配機會或與經濟領域密切相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干部仍游離于申報主體范圍之外。

  從“公開”環節上看,不論是從現行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有關規定來看,還是從試點縣市的實踐來看,中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公開皆是有限公開,即選擇在一定范圍內公開申報材料,并未對官員財產公開的時間、范圍和財產擁有量的法定限度和公眾心理限度做明確的強制性的規定。

  從“審查”環節上看,中國缺少一個部門專門負責對官員申報的財產進行評估和審查。既沒有制定一個官員財產評估標準,也沒有具體的部門負責審查工作。各級官員財產擁有量的審核標準是什么?沒有部門確定,也無法去審查。

  從“監督”環節上看,當前中國官員財產申報的監督依靠的是同體內部監督,組織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審計部門、司法部門既是財產申報制度的執行主體,也是監察和被監察的主體,執行權、監督權交叉重疊,既不利于對監督對象的權力限制,也不能保證監督機構的權力獨立行使。

  從“問責”環節看,目前中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實施效果不佳,誰來負責?怎么負責?問責主體和問責程序皆不明確。對官員財產申報中發現的問題采取什么方式處置?對監督機構不作為怎樣追究責任?這些“問責”環節的缺失嚴重制約了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真正落實。

  (三)、制度執行層面的阻礙因素

  中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在執行方面的阻礙因素,主要表現為申報主體自主申報財產的動力不足,政策執行力度弱,缺乏必要的人力、技術、資源保障等。

  第一,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執行力度弱。制度通常具有路徑依賴性和相對穩定性,一旦引入創新理念或進行機制變革,就會對既有的結構造成沖擊。目前我國將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作為治理腐敗的重要手段之一,這屬于政體改革的一部分,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風險。由于長期以來,腐敗問題未得到根治引發了公眾不滿,廣大民眾對反腐敗有著較高的心理期待,因此,黨和政府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異地做官制度、官邸制等改革措施極易獲得人民大眾的支持,有利于維護政府的公信力。然而,由于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遲遲未上升到法律高度,走過場的虛假應付現象明顯,實施的效果大打折扣,導致公眾的心理預期落空,政府的公信力反遭致更多的質疑。正因為如此,這項用意良好的制度作為對公權力的制約雖然對預防和治理腐敗有重要作用,但各級政府在具體落實和推行過程中多采取謹慎小心的態度,相對于經濟體制改革,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受各級政府的關注度較低。再加上地方政府本身承擔著發展地方經濟、提供公共服務等重要職能,對官員財產申報這類屬政治領域內的改革往往很少采取主動的姿態和舉措。

  第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貫徹受制于人力、技術等執行資源的約束。若要落實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具體操作化程序,各黨政部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財、物以及技術成本,建立一套申報、統計、公示、評判、審查一體化的網絡系統,所需資金、設備、技術人員投入很大,這也是導致該制度難以實施的阻力之一。從試行官員財產公開的37個試點縣市的運行狀況來看,多數試點縣市在執行該制度時由于缺乏人力資源和財力保障,無法全面、及時、有效地對所有官員財產申報的資料進行核對審查,導致執行效果不盡如人意。此外,從技術層面上看,雖然支撐官員財產申報的技術手段已相對成熟,報紙、電視、廣播、網絡、微信、微博等各種輿論媒體的發展已顯示出反腐的威力,但不少試點縣市與申報主體卻在財產公開方式上存在選擇困境。對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多數的選擇是在單位內部網絡或機關辦公大廳內部公示,成熟的公共媒體和網絡技術被棄用。少數最初選擇對外網上公布或公開范圍較大的試點縣市在遭遇各方壓力后,也相繼轉向保守的對內公開方式。這種情況的發生、發展大大減弱了該制度的執行效果。

  (四)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實行中缺乏必要的配套制度

  由于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必要配套制度建設不完善,現有各種反腐防腐制度之間未能形成合力。最直接的表現是:與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密切相關的個人信用制度和金融實名制度尚未建立健全,對官員個人財產申報制度的普遍推廣形成一定制約。個人信用是國家信用的基石,但中國個人信用制度建設起步較晚,與發達國家比相距甚遠。囿于個人信息資料散布于公安、銀行、用人單位等部門,全國沒有一個機構能建立起完整的領導干部個人信息數據庫。而且,至今中國還缺乏評估個人信用的科學方法。因此,當前中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與個人信用制度的實施,無法相互配合展開。

  中國的金融實名制雖然自2000年以來就已實行,但由于管理漏洞與腐敗洗錢途徑隱蔽化,預防和遏制腐敗的效果并不理想。近年來被查處的貪腐官員多存在著將大量腐敗資金和非法收入轉移到他人名下或饋贈親朋好友,以逃避財政審計和行政司法監督審查的現象。目前中國各部門制定的反腐政策措施雖然很多,但不夠科學和規范,反腐各機構、各主體和反腐各種制度、各項措施分散化特征明顯,未能形成多元互動、內外結合的科學的反腐防腐治理體系和反腐的制度合力。這也是中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雖歷經二十余年發展,仍處于艱難摸索階段的重要原因之一。

[責任編輯:蔣正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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