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山東省委黨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 王慶德
有些規定在數十年前出臺后就被長期擱置,備而不用。
楊樹山 作圖
制度是為決定人們的相互關系而人為設定的一種公開的限制性規范體系,是人類合作體系中的社會制度安排,包括如何分配權力和權利、權利與義務、利益與成本,是人們發生相互關系的指南。
制度過密現象在古今各國發展中并不鮮見
一個國家應配以適度的制度數量,其制度密度應與社會的復雜程度及國家組織職能成正比。制度過疏,容易導致社會發展缺乏規則,運行無序;而制度過密,則會導致組織運行無所適從,效率缺失,效益遞減。猶如一塊水田,適度的勞動力是必需的,但當達到一個臨界點,盡管加入更多的勞動力,水田產量也不會再增加,而個人收益率反而會降低。
制度過密現象在古今各國發展中并不鮮見。錢穆在研究中國古代制度時就注意到,“中國的政治制度,相沿日久,一天天地繁密化。一個制度出了毛病,再訂一個制度來防制它,于是有些卻變成了病上加病。”盧梭在觀察當時歐洲國家法治建設時,也注意到了制度過密問題,“(國家)一旦意識到一種弊端,就制定一項法律來糾正它。此項法律又會孳生其他弊端,因此必須再制定法律加以矯正。這種弊端與法律之間的惡性循環沒有終止,將導致一切弊端當中最為糟糕的情況,也就是由于法律的增加而導致法律被削弱。”
中國改革因制度轉型而興,但也要注意因制度過密而抑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的制度不少,可以說基本形成”,但“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務實管用”。
回顧新中國成立以來的中國制度建設,主要是在三個層面展開的:一是法律體系建設。在憲法之下,目前我國已有法律243件,行政法規700多件,地方性法規8500多件,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800多件,總計約有一萬多件法律制度。二是黨內法規體系建設。目前經過清理的中央級黨內法規有487件,省級已公布的黨內法規約300件。三是軟法建設,即各級黨政群機構發布的其他非法律規范性文件、司法部門發布的司法解釋和司法指導性文件以及各種社會團體發布的規章制度,其數量遠較國法黨規更為龐大。
客觀而言,目前我國的制度數量不可謂不多,制度密度不可謂不大,在推動改革促進發展中的確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在過去的改革實踐中,我國有些地區、部門由于在組織與職能之間做過多的制度設置,造成了一定的制度過密問題,不僅組織沒有效率,而且制度的作用也得不到發揮;不僅不能保證社會正常運轉,反而會造成社會秩序紊亂,不能不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