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教授,社會問題研究中心主任 于建嶸
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伴隨著鄉村社會的變遷,鄉村治理體制也經歷了由人民公社向“鄉政村治”模式的轉變。在人民公社時期,國家將農民組織起來,采用嚴格的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將農民束縛在土地上,農民的社會流動渠道狹小,流動率較低。改革開放之后,一方面,鄉村社會治理體制發生了重大改變,人民公社制度逐漸被“鄉政村治”體制所取代,村治制度的推行使農民在規范層面上獲得了選舉、決策、管理、監督等多項民主權利。另一方面,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農民獲得了生產經營自主權,可以獨自安排自己的生產生活,農民不用完全束縛在土地上,于是一部分農民走進鄉鎮企業或者到城市打工。與此同時,國家也進行了一系列體制改革及政策調整,比如改革糧食流通體制、放松戶籍管控,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農民的自由流動,到2000年前后農民到城市打工已經成為一種常態。
除了社會整體的變遷之外,農民的個體生命歷程也將面臨著代際更替。以外出務工的農民為例,已經有第一代與第二代的區分。前者在城市努力打拼,只為完成供子女上學、為父母養老、回鄉蓋房子等生命中的重要任務,在任務相繼完成的同時他們也逐漸衰老。第二代農民工基本上都是從學校直接出來進入打工市場的,他們對農村并不了解,也沒有務農的技術和經驗,他們的農民身份更多是戶籍意義而非產業意義上的。因此,第二代農民工與父輩已經完全不同,他們對農村沒有認同感和歸屬感,未來的發展方向也是不愿回到農村去安家立業,他們有完全不同父輩的社會訴求①。
此外,伴隨著社會變遷及代際更替,農村文化在革命文化、傳統文化和西方文化的碰撞交融中流失重建,精華文化和糟粕文化在互動中糾纏不清,農民的價值取向和精神追求不可避免地出現了多元化甚至混亂的趨勢。基于上述現實情況,我認為,鄉村社會治理將在以下三個方面發生一些轉變。
鄉村社會治理主體:從“一元”向“多元”轉變
人民公社時期,鄉村各級黨政組織在鄉村社會治理中是處于絕對優勢地位的“一元”主體。它們掌握著大量的治理資源并將公共權力滲透到人們日常生活之中,治理的范圍和領域也較為寬泛,涉及到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在處理公共事務時也較多采用意識形態、行政強制、政治運動等方式。改革開放之后,雖然鄉村各級黨政組織作為治理主體仍然處于優勢地位,但隨著市場取向改革的深入推進,它不再是單一的治理主體,農民合作組織、社會團體、村莊精英、農民群眾都逐漸在鄉村治理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因此,現代社會的治理應是包括政府、市場與社會組織在內的多元主體的合作共治。
就當前的鄉村社會治理實踐來看,雖然作為基層政權的鄉鎮政府和村民自治組織仍是鄉村治理的兩大重要主體,但是其治理能力和治理績效都不容樂觀。人民公社解體之后,農民家庭成為獨立經營單位,農民在獲得獨立性的同時,鄉村社會開始原子化,農戶家庭事業經營的井井有條與農村公共事業的混亂凋敝形成鮮明對比。
這表明在經歷了一系列改革之后,基層政權及村治組織收縮、轉移部分治理職能的嘗試并不很成功。不管是鄉村社會組織的發育程度,還是鄉村精英和民眾的自治能力,都還未能有效承接其轉移的部分管理職能,也未能彌補其在某些公共事務管理方面的“缺位”。從代際的視角看,大部分50后、60后經歷過人民公社治理模式的農民還是習慣于將基層政權和村治組織看作是無所不管的“一元”治理主體;作為新生代的80后、90后,很多人受教育程度較高,再加上有出外打工或從事其他非農產業經營的經歷,他們的權利意識和法律意識都比他們的父輩要高,對于基層黨政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沒有父輩那種敬畏,也不習慣之前那種黨政組織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治理模式,卻更傾向于認同“多元”治理主體之間平等合作的新型治理模式。
實際上,“多元”治理主體的格局應該是鄉村社會治理未來的發展趨勢。但是,當前我國鄉村社會的“多元”治理格局現狀卻有待進一步改進。當前的現實情況是“多元”治理主體中的基層黨政組織雖不再處于壟斷各種治理資源的地位,不能再像以前那樣運用政治強力控制的方式來進行治理,但依然是“一家獨大”的重要主體。其他治理主體的力量還是相對比較薄弱,主要表現為鄉村社會組織發育不足,鄉村精英、農民群眾的自治能力比較孱弱,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和動力不足,這也是當前鄉村社會治理出現諸多困境的深層次原因。因此,要實現鄉村良好的治理必須加快構建真正的“多元”主體的治理格局。這一方面需要大力發展農村社會組織,不但要重視共青團、婦聯等準政治類的組織以及經濟合作社等經濟類的正規組織建設,還要關注人民調解、公共衛生、治安保衛等群眾組織的建設,更要給予宗族組織、宗教組織、文化組織等“天然”社區組織一定的生存和發展空間,還原農村社區組織的多樣性。對此,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也強調指出:創新和完善鄉村治理機制,要激發農村社會組織活力,重點培育和優先發展農村專業協會類、公益慈善類、社區服務類等社會組織。
另一方面,需要借鑒傳統文化中的基層治理智慧,比如倡導鄉賢文化的復興與重建。眾所周知,中國古代的國家權力只延伸到縣一級,縣以下的鄉村社會是自治的,主要的治理資源是宗族、儒家倫理和鄉賢。在中國古代的鄉村社會治理中,修橋補路、捐資助學等公共事務主要由鄉村里的士紳賢人承擔。他們在當地有聲望,獲得人們的尊敬,是人們發自內心認同的鄉村權威,對于整合鄉村共同體和維護鄉村秩序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發掘更多的新鄉賢,讓他們積極參與到未來的鄉村社會治理中,對于“多元”治理主體的構建以及實現鄉村的“善治”②意義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