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1978年開始,中國政府不得不通過財政體制改革調整中央和地方關系。1980年開始了財政分權改革,實行了被稱為“分灶吃飯”的財政收入分成體制。1980年以前,中國財政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大鍋飯”的制度,中央財政統收統支,建設預算由國家計委統一制定,然后下達各省執行,相應資金由中央財政部下達。這種體制給地方機動的財力極小,稅收原則上要100%上繳國庫,因此,地方政府沒有積極性,只等中央政府下撥計劃。為了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中國政府采用中央與地方簽訂財政上的“承包”協議,形成了以劃分收支為基礎的分級包干和自求平衡的財政關系。“分灶吃飯”制度極大地激發了地方政府的經濟動力,但使中央財政能力受到了削弱。“分灶吃飯”是一種財政承包制,在這種制度下,地方政府為了過好自己的日子,勢必“兩手抓”,一手抓稅高利大的地方企業,一手抓市場封鎖,結果導致了地區分割、重復建設,地方主義加劇。同時,地方政府還要想盡辦法多占中央的“便宜”和好處,一方面“跑部錢進”,一方面大搞“財政資金體外循環”,各種方法都極有創意。相反,中央財政卻捉襟見肘、被動應付。有研究認為,到1993年,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只有22%左右,與發達國家50%~70%的比例相差甚遠。中央財政手中拮據,想利用財政政策調節宏觀經濟往往力不從心,只得伸手向地方求援,讓地方多做貢獻;而一些財政能力較強的地方政府倚仗財力雄厚,通常與中央政府討價還價。為了糾正偏差,確保中央財政能力,1994年開始對“分灶吃飯”進行升級改革,形成了目前實行的中央/地方分稅體制。分稅制的核心是分稅、分征、分管,同時建立轉移支付制度。分稅就是“切蛋糕”,即將“蛋糕”一切為三,一塊為中央所有,一塊為地方所得,還有一塊為雙方共享,這樣就把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地方共享稅。關稅、消費稅等為中央稅,與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等為共享稅,其他為地方稅。1994年以前的財政收入,中央占三成,地方拿七成;而1994年以后,中央財政收入可以得到50%以上。這種分稅制保障了中央政府財力的急劇增長,但導致了“國強民不富”的新問題,而解決這種新問題又成為新一屆政府財稅改革的任務。
第三,通過建立經濟特區試驗制度探索政策創新突破口。1980年,中國建立了四個經濟特區——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它們不僅獲得了稅收方面的優惠,更重要的是享受了一個有利的制度與政策環境,以及更多的經濟發展自主權,包括引進項目審批權、外匯管理、銀行信貸、勞動用工以及人員出入境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現在,經濟特區政策已經從局部試驗階段走向普遍推進階段。
第四,通過企業改革激活經濟主體的自主活力。在市場化改革過程中,中國政府鼓勵私人經濟和民營企業的發展,釋放社會的產能,同時設法激活國企活力。從1978年底開始,中國政府推行企業改革,這個改革可以分為兩大階段:第一階段是從1978年到1992年,主要是放權讓利,擴大企業自主經營權;第二階段是1993年之后,明確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方向,在保持自來水、電力、公交、煙草、石油、天然氣、電信、鐵路運輸、銀行等國營主導的同時,探索企業的市場化改造,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管。
2013年,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設定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為“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并提出具體時間表,“到2020年,在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上取得決定性成果”,“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希望通過15大領域的60項具體改革,逐步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國家治理能力的現代化。許多觀察者認為,此次會議通過的深化改革決定實則是新一屆政府的施政綱領,它對中國未來具有里程碑意義。
雖然不能把新一屆政府的“全面深化改革”定義為分權化改革(事實上,“全面深化改革”更加強調統一的國家治理能力,更加強調中央政府對改革方案的“頂層設計”,更加強調中央集中管理),但是,改革設計也貫徹了該分權就分權的原則。例如,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在涉及分權化改革方面,全會提出:(1)實行財稅體制改革,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財權和事權責任;(2)轉變政府職能,削減或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給企業和社會更大的自由;(3)改進社會治理方式,激發社會組織活力。這些改革內容表明,中國的分權化改革即將轉入新的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