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何在?
“有位購車”的提出,有其合法性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喬新生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有位購車”設想的提出目前沒有合法性,但既然醞釀出臺,應該具有一定現實的合理性,按照我國憲法及法律,就需要立法賦予其合法性。
喬新生認為,北京等城市擁有地方立法權,賦予其合法性,就需要通過地方立法機關及地方政府制定有關法規,并且還需要經過調研、論證、公開聽證、征求意見、人大表決通過等程序,因此“有位購車”立法從調研到通過,還需要經歷一個過程。可以看得出,這是北京在限制城市機動車方面采取的一個具體舉措,但它客觀上損害了將在北京購買機動車市民的權利,而且還會帶來一系列難題。
“有車位才能購車”,真如喬新生教授所言“具有現實合理性”嗎?暨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劉文靜表達了不同觀點。她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這個規定沒有合理性。其本質上是設定行政許可,將自備車位作為準許購車的前提條件。“這樣的規定不合理之處在于,公民購車時是否購買車位,屬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主決定,以及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不設行政許可,讓市場自行調節。車主找不到停車位,違法停車會被處罰,對是否購置私家車自然會慎重考慮?!?/p>
“車輛是一種商品,車位事實上也具有商品屬性,自備車位才能購車,事實上妨礙了商品自由交易,法律依據略顯不足?!敝袊M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表示。
據了解,北京的停車管理模式十分復雜。從公共停車場備案流程看,就涉及交管局驗收核準、交通委備案、市政管委備案、發改委核準收費等。停車相關問題還涉及規劃、城建、發改委、交通等27個部門。北京市交通委主任周正宇亦承認車位問題非常復雜。因此當務之急,是在2015年啟動停車普查工作,進而為下一步立法決策提供依據。
更進一步講,若“有位購車”立法獲得通過,會不會引來新一輪車位炒賣?北京宏建仁和律師事務所主任孟憲生表示,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地下車庫規劃車位屬于開發商,開發商按照自身定位、周邊同類小區情況、業主接受程度等定價,可以預見,將來如果實施有車位才能購車政策,勢必會形成一輪車位哄搶。至于小區地面車位,屬于業主共同所有,不能認定屬于哪個業主、車主,物業也無權為車主開具證明,那么如何認定“有位”就是難題。孟憲生建議立法慎重考慮,不能為了解決一個問題,又引發另一個問題。
劉文靜認為,如果立法規定有車位者才具備購車資格,車位的銷售和租賃的價格勢必急劇上漲,但車輛的銷售并不會下降,私家車數量不會得到控制,操作上基本沒有可行性?!白詡滠囄徊⒉灰欢ㄊ亲杂?,租賃也可以,因此租金會漲,帶動車位的價格也會上漲;購車的時候可以出具自備車位的憑證,但車輛購置和牌照登記等手續辦完后,車位可以出售,說不定還可以賣個高價賺取利潤,甚至會出現虛假的車位租賃合同,以及車輛購置權的黑市交易等等。屆時,車輛銷售和停車場管理出現新的混亂,政府亦會因無法跟蹤監管而面臨新的社會管理難題。”
現實難題未解,多地政策擱淺
同濟大學交通運輸工程學院交通工程系主任楊曉光提出,解決城市交通擁堵問題,應以靜制動?!坝形毁徿嚒痹谝欢ǔ潭壬夏軌蚓徑獬鞘型\囯y問題,城市的交通擁堵也能得到改善。他還提出日本在這方面有經驗,“‘購車自備車位’在很多國家都由法律來加以規定,早已深入人心?!?/p>
據記者了解,日本東京市民在個人自購車車輛登記時,要由警察署實地調查,劃定停車區域后才能獲得停車泊位證明,最終獲得汽車牌照。個人獲得停車位有三種途徑,一是私人住所500米內停車位;二是私人住所2公里附近的停車場固定泊位;三是自家空地劃定車位。
“從北京的實際情況來看,目前車位數量嚴重不足,已經很難劃出固定車位。”接受采訪的劉女士說,“有位購車”的施行,關鍵是要做到一車一位、“車”“位”對應?!爸耙恍┏鞘性噲D施行,就是因為界定‘有位’并不易,最后不了了之。共有的車位算不算‘有位’?租的車位呢?再如,郊區和城區都有房,拿郊區的車位證買車,長期在城區停放的情況怎么辦?倘若北京要施行,這一系列問題,都需要在法規中加以明確?!?/p>
記者梳理發現,此前,“有位購車”政策在廣州、寧波、南寧在內的多個城市都進行過研究。2011年,上海曾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停車規劃、建設和管理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市民購車首先應該考慮是否有車位。廣州市2014年的部門預算中,還曾經專門安排經費研究這一課題。不過,各地后來又都紛紛表示,只是研究而已。
1998年,北京市曾實行“停車泊位證明”制度。該制度規定,要買車必須先取得“停車泊位證明”。辦這個證明,需要出示個人證件、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后來就有了代辦業務,只要交上幾千元錢,“泊位證”就能到手,就可以買車、驗車。此后,該政策因非議越來越多,最終于2004年初廢止。
當時的反對聲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停車泊位證明要證明什么,因為當時停車問題還不是很突出;二是關于開具證明資質問題一直困擾主管方;三是停車場和交管部門的關系理不清;四是停車泊位費怎么入賬;五是無法從根本上解決車輛亂停亂放問題;六是實施之前沒有進行過相關論證。
2013年,北京市交通委再提這一建議,當時即就出現了車位搶購現象,不少經適房小區甚至出現居民提前好幾天搭帳篷排隊租車位的景象。后來,這一建議擱淺。如今,北京又對這一政策“舊事重提”。
在某網站進行的問卷調查中,超過七成網友表示不支持這一政策真正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