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傳】周佑勇 東南大學社會科學處處長、法學院教授,兼任教育部全國高校法學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行政執法研究會副會長等。
他曾任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東南大學法學院院長。周佑勇在《中國社會科學》等重要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200余篇,出版專著及主編、合著書籍30余部,獲國家級及省部級重要成果獎20余項。他作為首席專家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及其他國家級、省部級項目20余項,屢獲中央和省部領導的肯定。
他獲得過的重要學術榮譽有: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2004)、人事部“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2009)、第六屆“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2010)、國務院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2012)、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2014),以及江蘇省“333工程”中青年科技領軍人才、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省“五個一批”人才等重要榮譽稱號。
當下地方經濟發展的競爭,說到底就是法治環境的競爭,良好的法治環境是首要的經濟發展環境。唯有不斷提高地方法治水平,才能贏得新一輪的地方經濟競爭。所以,對于一個地方政府而言,必須切實樹立一種“抓法治就是抓經濟發展”的理念。
改革發展,法治不應缺席
促進經濟發展或經濟增長,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一直強調的核心主題,在過去也一直被視為一個純粹經濟學的問題,似乎與法學或法治無涉。足以引起我們關注的是,我國的法治建設似乎并不能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甚至可以說始終滯后于經濟發展,這與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經濟的蓬勃生機和迅猛發展形成鮮明對比。長期以來,一些地方黨政領導往往過度迷信政績考核“發展第一”,甚至把GDP當作政績考核的唯一標準,認為講法治、講規則、講程序就會阻礙經濟發展,要改革創新就必須突破法治框架,實踐中也普遍存在著將法治與改革發展相對立排斥的觀念和認識。有的地方黨政領導人片面追求發展速度、過度追逐“政績工程”,甚至完全拋開法律的約束,隨意執法、濫用權力,隨心所欲地推進所謂的“跨越式發展”。
在“改革與法治”已成為當下中國兩大鮮明的時代主題這一新的形勢下,我們應當如何正確認識和處理好法治與經濟發展、法治與改革之間的關系?又應當如何更好地發揮法治在促進改革發展中的作用?這些問題值得我們去認真思考和理性對待。
透過我國三十多年來的改革發展,我們發現法學和法治事實上從來沒有也不應當缺席其中。早在上個世紀七十年代末實行改革開放之初,鄧小平同志針對改革發展中存在的違法犯罪問題尤其是較為嚴重的經濟犯罪問題,明確提出“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的戰略思想,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16字工作方針,這標志著中國法治建設的開始。只不過,當時我國法治建設剛剛起步,在相當一段時期仍然主要依靠政策來推進經濟改革。而自1992年鄧小平南巡講話提出搞市場經濟之后,法學界隨即就提出并深刻地論證了“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的重要論斷,由此不斷凸顯出法治在經濟發展和增長中的重要作用。如今,“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的理念可以說已成為常識。人們已經普遍認為,法治既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也是構建市場經濟秩序的基本保障。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必須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為基本導向,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
良好的法治環境,是首要的經濟發展環境
產權的界定是市場有效運行的關鍵,產權保護也是企業投資必須考慮的因素。如果產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或始終處于不穩定的情況下,很難想象投資者還會繼續進行大量投資。而實踐中投資者所面臨的最大不確定性往往來自于政府的違法征收、權力尋租、違約甚至掠奪等行為。因此企業產權的有效保護需要制定健全的法律,也需要依靠政府優良的執法,以及法院檢察院公正的司法,從而為投資者提供一個良好的投資經營環境,確保投資者的投資信心,促成經濟發展。從這個角度來看,經濟發展的核心是強調產權保護與合同的履行,最關鍵的是要靠法治,唯有健全的法治,才可使產權得到有效保護、合同得到切實履行。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已經充分認識到良好的社會治安、充分的產權保護、以及嚴格的執法和公正的司法之于經濟增長的重要性,從而不斷通過提高法治水平來吸引投資,為廣大投資者創造公開透明、穩定和可預期的發展環境。可以說,當下地方經濟發展的競爭,說到底就是法治環境的競爭,良好的法治環境是首要的經濟發展環境。唯有不斷提高地方法治水平,才能贏得新一輪的地方經濟競爭。所以,對于一個地方政府而言,必須切實樹立一種“抓法治就是抓經濟發展”的理念。即便從經濟學的視角,當下中國經濟的新發展需要實現增長動力的轉換,即從“要素驅動”“投資驅動”轉向 “創新驅動”,從過度依賴“人口紅利”和“土地紅利”轉向靠深化改革來形成“制度紅利”,促進經濟內生增長。而要全面整合創新資源、優化創新環境,同樣要靠法治,尤其是需要完善激勵創新的產權制度、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體制機制。唯有健全支持創新、鼓勵創新、保護創新的法律體系,以體制機制改革的全面深化來保障創新驅動發展,才能促進中國經濟的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