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華東師范大學教授,該文系上海市社會科學創新研究基地“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研究成果 齊衛平
核心觀點
建立領導干部能上能下機制,就是要有效凈化干部隊伍,競爭性方式體現干部隊伍優勝劣汰。中共中央關于領導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規定清晰地傳遞出一個重要訊息,必須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
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已經講了好多年,現在終于落地有了明確的規范。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規定(試行)》,這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加強黨的制度化建設的新成果,也是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重要舉措。那么,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向社會傳遞了什么樣的訊息呢?
領導干部不再是“鐵飯碗”
改革開放新時期的社會結構變化中,職業流動頻繁是一個顯著的特點,人們的身份、地位由于擇業、就業方式的多樣化而提供了改變的機會。與一般的職業相比,領導工作具有其特殊性,職責的重要性和崗位的受關注決定了干部選拔任用以及管理的特殊要求。然而,在社會發生深刻變化的情況下,無論從什么角度看,領導干部捧“鐵飯碗”的理由都不能成立。
長期以來,領導干部能上不能下似乎成為不成文的規則。雖然黨章中規定干部職務“都不是終身的,都可以變動或解除”,但通常情況是一個干部走上領導崗位,除非因疾病的非正常原因或到法定退休年齡退出,或者因觸犯黨紀國法受處分,一般都終身為官,只有提拔,沒有退出。上世紀80年代初,鄧小平在黨和國家領導干部制度改革上邁出了廢除終身制的重要一步,意義十分重大。不斷推進改革的過程中,領導干部體制機制改革受到高度關注,一系列舉措和相應規定的陸續出臺,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不斷得到完善。但領導干部退出機制始終沒有建立起來,能上不能下使領導干部的工作崗位成為改革開放后保留“鐵飯碗”的最后一塊堡壘。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種能上不能下的現象仍然殘存著領導干部終身制的痕跡。
2002年黨的十六大就提出“努力形成廣納群賢、人盡其才、能上能下、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建立領導干部退出機制被提上議程。一些地方在探索實踐中積累了不少經驗,解決干部能上能下問題已經具備條件。中共中央政治局這次審議通過的若干規定,清晰地傳遞出領導干部不再是“鐵飯碗”的訊息,標志著全面深化改革實踐中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化。
能上能下因制度化而成常態
按照領導干部能上能下機制設計的旨意,“能上”是正面的導向,即是說它對領導干部奮發有為、積極進取起激勵作用。“能下”只是“能上”的陪襯性措施,是“能上”的反向激勵,即是說“下”的干部數量越少,能上能下機制的效能就越大。
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強調,推進干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能下問題。關于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規定,通過激勵、獎懲、問責等一整套制度安排,對干部能下問題作出了規范。這一制度化的建設將促使領導干部能上能下成為常態。它表明,領導干部一方面具有晉升的空間,另一方面也面臨淘汰的可能。能下包括兩種境遇,一是降級使用,二是完全退出領導干部崗位。
能上能下制度安排的常態發展,不僅要求領導干部自我心態的調整,而且需要社會認知的改變。現實中固化在人們頭腦里的認知邏輯是,除了可以理解的原因外,一個領導干部被調整或撤換必定是犯了錯誤。這個認知邏輯的依據是黨章的規定,撤銷黨內職務是五種紀律處分規定之一。解決領導干部能下問題當然包括這些可以理解的原因,但生老病死的自然因素和違反黨紀的政治因素不是能上能下機制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中國古代“官本位”體制下“削官為民”就不足為奇,領導干部能上能下的常態發展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如何建立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的退出機制。擺脫“領導干部調整或撤換=犯錯誤”的社會認知,是能上能下常態發展的要求。對于領導干部來說,“能下”其實不是懲罰的消極措施,而是一種優化干部隊伍的積極機制。
干部使用要引入優勝劣汰原則
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擴大干部工作民主,提高民主質量,完善競爭性選拔干部方式,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不讓老實人吃虧,不讓投機鉆營者得利”。能上能下是領導干部使用過程中競爭性機制的引入。
毫無疑問,在黨中央注重加強干部隊伍建設,不斷完善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的保證下,黨的干部總體面是好的,積極進取、奮發有為精神狀態成為主流。但不可否認,干部隊伍不純潔問題客觀存在。
兩種情況需要引起警覺。一是由于體制機制盲點和監督不力,有的投機鉆營者混進了領導干部隊伍。從一些曝光的買官賣官腐敗案件可見,領導干部隊伍中摻雜著劣質分子。二是由于理想信念不堅定、意志動搖、精神懈怠的領導干部,占位不管事,在崗不出力,成為懶政怠政的干部。前一種情況下擔負領導工作的干部大都不具備相應的能力,后一種情況下選拔任用的領導干部一般具有勝任的能力,但卻不符合黨和人民的要求。
建立領導干部能上能下機制,就是要有效凈化干部隊伍,競爭性方式體現干部隊伍優勝劣汰。中共中央關于領導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規定清晰地傳遞出一個重要訊息,必須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該規定時明確指出:“保證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良好的用人導向和制度環境”,“對政治上不守規矩、廉潔上不干凈、工作上不作為不擔當或能力不夠、作風上不實在的領導干部,要堅決進行組織調整;同時,及時把那些忠誠、干凈、敢于擔當的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用起來,切實增強干部隊伍活力”。這些觀點表明,建構領導干部能上能下機制是體現干部隊伍優勝劣汰原則的有效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