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實行懲罰性賠償是指被告以惡意、故意、欺詐或放任之方式侵犯原告知識產權而致其受損時,法庭判定被告承擔的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實行懲罰性賠償,不僅能夠充分補足權利人因知識產權被侵害所遭受的損失,而且對潛在的侵權行為具有強烈的威懾與遏制。近年來,隨著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全球化的發展,懲罰性賠償在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國家都不同程度地得到重視與強化,對激勵科技創新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獨特的作用。
作者: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 李志軍
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實行懲罰性賠償的必要性與意義
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實行懲罰性賠償是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有效制度,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有效舉措。
(一)有效遏制知識產權的惡意侵權行為
由于知識產權具有無形、公開與可復制等特點,使得侵權具有較強的隱蔽性且損害難以計算和證明,導致知識產權領域具有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的特點,引發很多惡意與重復侵權,極大損害了知識產權人乃至社會公共的整體利益。
懲罰性賠償作為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有效遏制知識產權的惡意侵權行為,對于完善與健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對懲罰性賠償的合理運用,不僅可以提高侵權成本并懲罰、威懾侵權行為人或潛在的侵權行為人,而且能夠有效補償被侵權人,調動被侵權人的維權積極性,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二)促進創新和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現階段,我國知識產權的侵權現象還比較嚴重,很多創新成果得不到有效的保護,抑制了自主創新活動的開展。究其原因,一方面,在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過程中沒有充分重視知識產權懲罰性制度建設,整個社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都比較薄弱;另一方面則是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懲戒與打擊力度不夠。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深入,知識產權已經成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和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我國是發展中大國,經濟、科技和文化實力顯著增強,在若干高科技領域處于世界先進行列,知識產權保護需求日趨強烈。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實行懲罰性賠償是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有效制度,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有效舉措。
當前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賠償制度不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
侵犯知識產權比較猖獗的狀況并沒有得到根本好轉,社會各界普遍感到需要加大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力度。
近年來,我國對包括《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在內的知識產權法規都進行了修訂,知識產權的執法與司法力度也在不斷加大。但現實中,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數量一直呈現持續大幅度增長態勢,故意侵害知識產權的現象仍然比較突出,即使一些知名公司在發展中也會自覺或不自覺卷入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如淘寶、搜狐與百度等。總體而言,侵犯知識產權比較猖獗的狀況并沒有得到根本好轉,社會各界普遍感到需要加大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力度。
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制建設起步較晚,在立法上向來受到大陸法系的規范,知識產權賠償強調損害填平的原則,即通過由侵權人支付賠償金以填補被害人的損害。但在現有制度下,這種補償性賠償既無法給予權利人充分的保護,對侵權人也不具備足夠的威懾力,加之訴訟耗時費力,法官自由裁量權很大,導致結果難以預測,知識產權權利人對知識產權制度缺乏信心,不利于知識創新與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而部分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沒有明確界定適用條件與范圍,缺乏有效的損失計算方法和完善的證據制度,沒有發揮預期效用。
我國現階段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要深刻認識懲罰性損害賠償在救濟知識產權、激勵知識創新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盡快建立、實施相關制度,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實行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