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中國傳統法律觀念中,在法律形成之初,即將法律與“權力”“暴力”相連,而不是將法律與“權利”相連。這又是中國語言的獨特之處,“權力”和“權利”,在漢語中發音完全相同,但二者詞義卻有很大差異,前者強調公權,后者強調私權。同樣與法律相關的發音一致的兩個詞語,它們反映了中西方法律形成之初的不同特征。隨著中西方法律制度的發展演進,中國法律傳統呈現出“公法性”,西方法律文化傳統表現出“私法性”。所謂公法文化,本質上是一種刑事性(刑法化或國家化)的法律體系,私法文化則是一種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體系。中國傳統法律中確有關于民事、婚姻、家庭、訴訟等方面的規定,但這些規定在法律形成之初,性質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規定和方式來理解和處理非刑事問題,在法律形成之后的法律發展演進的歷史上,這一特點也一直未曾有太大的變化。
三
從中國古代法律形成之初,就形成了非常獨特的東方法律文化傳統,法律的形成與權力集中密切相關。中國人對法律的服從是對權力的服從,民眾認同法律,是認同了它的強制力,也是認同了擁有權力者的處置權,民眾愿意信服可敬的領袖,從而接受了法律的約束,這一切與法律本身無關,與什么人操控法律卻關系重大。因此就不難理解,為什么在日益彰顯個人權利意識的當下,民眾對政府擁有巨大公權力安然處之,并不是說,中國人缺乏權利觀,而應該說,中國人很早就通過實踐認同了法律的核心問題———權力本位。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認為法律是管人的,不是管事的。中國人的傳統意識中,期待有好皇帝管理天下統治人民,同時渴望有好官吏幫助皇帝完成興國利民的任務,民眾并不排斥有人管理他們,民眾只是希望由好人管理。古代中國人對于所轄地區的官吏稱為“父母官”,民眾愿意對待行政長官如同對待父母一樣的尊重和服從,公權力的集中行使可以有助于整體利益,利于效率。中國人的民族傳統習性中,對整體秩序與和諧的渴望是如此強烈,以至于許多人寧愿主動放棄權利,并不過多計較個人利益,這也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普遍認同的高尚品格。如中國著名社會學家費孝通先生在《鄉土中國》中的描述,中國人認為對個人權利的爭執如同肉體的毆斗一樣可恥,不過分看重個人權利的人會被視為“君子”,拘泥于并執著于個人利益的人往往被看作斤斤計較的“小人”。
中西方的法律觀念都認同法律不可侵犯的尊嚴,但在中國人的觀念中,人們看重法律威嚴,是基于對權力的敬畏和服從,傳統的中國人認為,法律有執政者行使權柄的巨大威勢,因此必須重視法律義務的嚴格遵守,人們畏懼法律而遵守法律,但并非尊重法律。古人以走入法庭為恥辱,今天的大多數中國人也并沒有太多訴訟的熱情。如果等待法庭裁決的中國人和西方人都說了這樣的話“相信法律是公正的”,那么在中國人的潛意識中,是希望相信司法官員是公正的,對于法律權威、司法權威的信仰還沒有普遍形成。中國人對法律公正裁判的期待,總是帶有非常強烈的利益傾向性,對司法判決的結果,更愿意相信適用法律的司法官員的“人”的作用,對法律的尊重往往歸結為對清官的渴望。
在西方的法律觀念中,人們對法律的信賴和敬重,是基于普遍認識上的法律的功能。西方法律形成初期,國家公布成文法的目的是確定社會各階層的權利與義務,這就有助于西方人在文明之初形成對法律的信任,并繼而發展為對法律的信仰。古代西方人愿意相信法律的理性判斷,以法治作為治理國家的最可靠的方式,至于擁有法律適用權的司法官員,并不在他們考慮法律權威的核心位置。
總之,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異,可以歸為民族性、文化性、地緣性的差異。世界范圍任何一個國家的傳統法律文化,反映著一個國家、一個民族長期以來因為自然地理環境、人文社會發展等諸多因素共同作用下對于其法律理論認識和實踐經驗的總結,都是經歷了歷史的選擇和考驗,適應該國國情并融入民眾血液中的精神認知。中國的傳統法律文化,有著五千年的傳承,被中國人世世代代尊重并沿襲下來,甚至依然對現代中國產生著深刻影響。今天的中國正處于向法治國家邁進的巨大轉型期,一切都在發生著變化,包括法律觀念在內。我們的確不能簡單地判定中西法律文化孰優孰劣,更不能絕對地放棄傳統而全面移植,傳統法律文化客觀上存在適應時代進步要求的問題,但同樣應該意識到,符合國情、民情的法律文化才是真正具有生命力的,才是真正被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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