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曙宏
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成為兩大時代主題,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和四中全會決定成為對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進行頂層設計的姊妹篇。如何正確認識和處理好二者的關系,不僅是重大的理論問題,更是重大的實踐問題。
改革與法治是辯證統一的有機結合體
改革與法治是一個硬幣的兩面,二者相伴而生、相輔相成,既具有深刻的內在統一性,又具有明顯的形式差異性。
改革與法治具有深刻的內在統一性。改革與法治無論是從本質上看,從體現人類進步的精神上看,還是從推動歷史發展的作用上看,都是完全統一的。二者相互交織、交融、交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誰也離不開誰。
從古今中外歷史看,實施“變法”“新政”的過程實質上就是改革與法治統一實施的過程。改革總是一馬當先,沖破束縛生產力發展的舊的體制和制度;法治則緊隨其后,建立適應生產力發展的新的體制和制度。中國歷史上的歷次變法,都是改革與法治緊密結合,變舊法、立新法。商鞅變法明刑正典、諸葛亮治蜀整肅綱紀、孝文帝改革摒棄鮮卑舊俗、王安石變法富國強兵、張居正變法實現“萬歷中興”等,莫不如此。從國外看,改革法治并行施新政的成功例證同樣不勝枚舉。美國前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1933年就任總統后,針對當時嚴重的經濟危機出臺了70多部法案,大刀闊斧地實施了一系列法律措施,使美國化危為機走上世界第一強國之路。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在立國之初就堅持創新立國、重典治國,其實施改革和法治成就之大,在當代世界歷史上堪稱范例。
我國1978年以來波瀾壯闊的改革開放進程,也可以說是古今中外歷史上覆蓋人口最多、持續時間最長、取得成就最大的一次“變法”和“新政”。總結這段偉大歷程,可以看到貫穿其中的主線就是徹底打破權力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和制度的嚴重束縛,逐步建立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制度,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最大限度激發和釋放中國人民勤勞致富、創業創造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開辟一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這是我國30多年改革開放創造舉世矚目的世界奇跡的關鍵所在。所以說,改革的紅利就是制度的紅利、就是法治的紅利,改革和法治如鳥之雙翼、車之兩輪,共同推動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這既是1978年以來我國改革開放和法治建設的鮮明特征,更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執政興國和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
改革與法治具有明顯的形式差異性。改革與法治雖然在本質上是完全一致的,但就外在形式而言,二者的差異又是十分明顯的。從一定意義上說,改革是破、法治是立,改革是變、法治是定,改革更多強調沖破現有不合理的體制機制制度的束縛,法治則更加重視維護現行法律權威和經濟社會秩序的穩定。具體而言,二者的形式差異可從以下四個方面分析和探討:一是從思維特征看,改革表現得更為主動和活躍,不大受條條框框的約束,而法治則表現得更為審慎和穩定,要求在規則之下思考問題和解決問題。二是從行為特征看,改革更強調創新性和突破性,要求敢闖敢干,法治則更強調確定性和規范性,強調依法決策和依法辦事。三是從功能特征看,改革主要表現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動力功能,而法治則主要表現為維護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保障功能。四是從評價特征看,對改革更加重視從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角度評價其成效,對法治則更加重視從維護國家社會穩定和保障公平正義、人民權益的角度去評價其成效。
需要說明的是,我們之所以探討和分析改革與法治的形式差異性,當然不是為了強調和強化二者的對立性,而是為了強調如何更好地克服在推進改革和法治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片面與偏差,如何更加重視在我國經濟轉軌、社會轉型時期法治與改革可能會產生的某些張力和矛盾,如何最大限度地實現改革與法治的高度內在統一,從而切實按照黨的十八大的要求,真正提高各級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
始終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這是習近平總書記對如何辯證認識和處理當前我國改革與法治的關系作出的深刻論斷,也是新形勢下互動推進改革和法治的正確路徑。
一方面,我們要看到,我國當前的改革只能是在法治之下的改革,而不可能是拋開法治另搞一套的改革。經過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的不懈努力,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取得顯著進步,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工作布局全面確立,社會主義法治精神逐步深入人心。這些都要求新形勢下的全面深化改革不能像改革開放初期,可以在一些領域沖破法律禁區搞改革,那樣不僅法治權威和精神會受到極大損害,而且經濟社會秩序和發展穩定環境也會受到極大損害,甚至會造成劇烈社會動蕩。因此,新形勢下的全面深化改革應當在法治之下有序、漸進、穩步推進,以最大限度用法治凝聚改革共識、完善改革決策、規范改革行為、推動改革進程、固定改革成果,保證改革始終在法治的軌道上全面推進和不斷深化。
另一方面,我們也要看到,我國當前的法治仍然是需要在改革進程中不斷完善的法治,而不是已經盡善盡美、無需改革和發展的法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雖然已經形成,但還是一個“毛坯房”,需要進行“精裝修”,需要根據新實踐、新要求不斷進行修改完善。黨的十八大報告第一次并列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發展目標和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制度目標,并強調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必須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這就明確把通過改革不斷完善制度的任務提了出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把“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確立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部署了336項改革任務,必將引發和帶動法律體系、法律制度、法律實施等各方面的深刻調整與變化;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部署了190項法治改革任務和舉措,明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總藍圖、路線圖和施工圖。這些都充分表明,新形勢下的法治應當是以改革為動力快速推進、日漸完善的法治,要使法治如一江春水伴隨著改革和發展的腳步浩蕩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