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把握改革與法治的關系亟須糾正一些觀念誤區
實踐中,有的領導干部在如何認識和處理改革與法治的關系上仍然存在著一些觀念誤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改革上路,法治讓路。有的領導干部認為,改革就是要沖破法律禁區,我國改革開放一路走來就是靠打擦邊球、踩法律紅線創造奇跡的,今天仍必須靠這種“良性違法”來推動改革發展。有的領導干部把“依法辦事”與“敢闖敢試”對立起來,認為制度細了、規矩多了,事情不好辦、工作不好干,把“改革創新”“跨越發展”“目的正確”“動機合理”等作為可以突破法治的“借口”“特例”。還有的領導干部持的是草莽式的改革思路和作風,完全無視法律的存在,“什么法不法的,先干起來再說”,甚至公然借改革之名行違法亂紀之實。
改革有功,法治無利。由于長期“以GDP論英雄”的慣性作用,一些領導干部重改革重發展輕法治輕規矩,認為抓改革能出政績、樹形象,而抓法治則是“老牛拉車”,不僅見效慢還特別費力。有的對改革是大講特講,對法治則是少講不講,對改革部署有任務有指標有期限,對法治建設則是有口號沒舉措沒落實。一些地方對領導干部考察也是側重抓改革發展的能力和水平,很少重視考察領導干部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
改革為主,法治為輔。一些領導干部把法治當成有利則用、沒利不用的工具,認為改革是第一位的、法治是第二位的,當法治有利于推動改革時就重視法治,當法治要規范改革時就規避甚至拋開法治。有的領導干部名義上要依法改革,但對重大改革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卻要求只能“開路條”,不能“設關卡”。還有一些領導干部片面強調所謂的“地方特色”“部門實際”,遇到改革與法律規定不符時,違背法治原則講局部利益,搞所謂的“變通執行”“便宜行事”,把“實事求是”當成不依法辦事的“盾牌”。
改革在前,法治在后。有的領導干部雖然也認識到法治的重要性,但是只重視法治對改革成果的確認、保障作用,不重視法治對改革的引領、推動作用,認為不破不立、先破后立,破字當頭、立在其中,法治工作只能當“后勤”、不能干“先鋒”,只能在“幕后”、不能上“臺前”,不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引領、規范改革,盲目、強行甚至違法推進改革,及至發生重大問題、造成重大損失才后悔莫及。
準確把握改革與法治的關系需要完善與之相適應的立法方式
搞好改革與法治的緊密結合,首先要從立法上促進二者的有機結合,“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這既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明確要求,也是當前推動改革與法治更好結合的著力點。
立法引領改革。即執政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以法律為載體,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自己的改革目標和舉措,充分發揚民主、凝聚社會共識、形成國家意志,從而實現其執政主張。我國立法先行引領改革的例子不少,如1979年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80年個人所得稅法、1984年專利法等。實踐告訴我們,立法引領改革極其重要,但也十分不易。如何立足實際、把握規律、提高立法質量,切實保證立法的科學性、及時性、針對性、有效性,是更好發揮立法引領改革作用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
立法授權改革。改革既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法律禁地”。對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改革,要按照立法程序作出授權,既不允許隨意突破法律紅線,搞所謂“良性違法”改革,也不允許簡單以現行法律法規沒有依據為由,否定改革或遲滯改革。黨的十八大之后,立法授權改革的方式正在成為一項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相統一、相銜接的日益重要的立法方式。無論是建立自貿區、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還是公益訴訟試點、人民法院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等,都是經黨中央批準后,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暫時停止或調整某些法律條款的實施,允許試點地區先行先試,以形成能復制、可推廣的成功經驗和有效制度后再修改法律,實踐證明這種方式是有效的。
立法確認改革成果。對實踐證明已經比較成熟的改革經驗和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及時上升為法律法規,這是我國改革開放多年來使用最多的一種立法方式,也是以改革推動立法的一條成功經驗。需要指出的是,立法確認改革成果并不是說立法只是對改革成果作簡單、被動的記錄,而是通過民主和立法程序升華認識、凝聚共識、完善制度,最終形成具有普遍規范性和約束力的國家意志。
立法預留改革空間。對有些正在探索推進改革的領域,雖然改革的方向和重大舉措確定了,但某些具體改革措施和制度設計還不成熟,認識也不盡一致,這時立法就應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為將來進一步改革預留空間。這也是一個需要不斷積累經驗進行創新探索的立法方式。應當說,我國不少現行法律法規中都有類似的制度安排,特別是法律授權國務院就調整某一方面的事項制定行政法規,在很多情況下就比較典型地體現了立法預留改革空間的制度安排。
立法消除改革障礙。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現行法律法規,應當及時修改和廢止,不能讓一些陳舊過時、保守僵化的法律條款成為改革的“攔路虎”和“絆馬索”。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法律法規修改、廢止的進程大大加快,不少是“打包”修改、“一攬子”修改、成龍配套修改,有力配合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的進程。
總之,只要我們正確把握好改革與法治的辯證統一關系,始終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就一定能實現全面深化改革與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度融合和最佳結合,就一定能更好發揮改革和法治在“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中的雙輪驅動作用,改革和法治就一定能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更大的貢獻。(袁曙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