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恩東
美國擁有世界上規模最大、產值最高、國際競爭力最強的文化產業,文化產業產值已占其GDP的20%左右,是美國三大支柱產業之一。美國政府在推動文化產業健康發展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注重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律保障是美國文化產業穩定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目前,美國已經形成了定位明確、層階清晰、相互銜接、體系完備的文化產業發展法律體系。該體系主要由《憲法》、文化產業發展的基本法律、知識產權法、針對文化產業的行業性法律、其他相關法律等五種不同類型的法律構成,這些法律和法規為美國的文化產業發展提供了理念、政策和實踐的法律指導和保障,使美國的文化產業發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憲法》是美國文化產業發展的基本法。一是《憲法》明確了文化自由權和平等權是公民的合法文化權益?!稇椃ā返谝恍拚敢幎ǎ瑖鴷坏昧⒎▌儕Z公民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這不僅明確了公民享有基本文化權益的基本權利,國家具有通過法治化途徑對公民合法文化權益給付和保護義務,而且成為政府不直接經營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得以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自由發展的法律基礎和政治保障。二是《憲法》明確了對專利和版權的鼓勵和保護?!稇椃ā返谝粭l第八款規定國會有權“保障著作家和發明人對各自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的期限內的專有權利,以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之進步”?!稇椃ā肥敲绹幕a業立法的基礎,從立法理念和行政實踐上營造了美國文化產業自由寬松發展的環境,為美國建立分散式、多元化、動態的文化管理體制確立了法律依據。
制定文化產業發展基金法,明確規定政府直接負有支持基本文化事業發展的義務。1965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國家藝術及人文事業基金法》,這是美國制定的第一部支持文化藝術事業發展的法律。依據該法,創立了國家藝術基金會與國家人文基金會,該機構是美國歷史上首個致力于藝術與人文事業、獨立運作的機構,主要以資金支持和補貼方式促進美國藝術與人文事業的發展。按照該法的規定,美國政府每年都應在政府財政預算中撥付相應比例的資金支持文化和藝術事業,但該資金僅限于支持文化藝術事業建設,而不能用于龐大的文化行政機構的運行或轉作他途。該法還明確規定了政府對文化藝術給予有限支持的方式是對非營利性質的文化藝術團體和公共電臺、公共電視臺免征所得稅,并減免為其提供贊助的個人和公司的稅額。該法界定了政府在文化產業發展中的職責定位,明確了政府對文化產業負有政府引導、資金扶持、政策推動的責任。
建立嚴格的、體系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美國是世界上實行知識產權制度最早、對知識產權保護最嚴格的國家之一。美國將知識產權分為商標、專利、版權和商業秘密等四類。從建國伊始,美國就把知識產權視為文化產業的核心價值,樹立了把知識產權視同私有財產的價值觀、保護知識產權就是鼓勵創新的理念,把知識產權保護作為文化產業崛起、發展的重要基礎及促進文化改革和科技進步的根本目標。因此,美國政府以保護著作權人和本國版權業的利益、促進本土文化和經濟發展作為核心宗旨,建立了本土化保護和國際化保護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
本土化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已經建立了以保護版權為核心、以注冊登記制和財產權保護制為途徑的完善的法律體系,主要包括《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1790年,美國頒布實施的第一部《專利法》,之后又對《專利法》進行了多次修訂。此后,根據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美國不斷地對《版權法》加以調整和完善。1976年對《版權法》進行了全面修改,修改后的版權法構成了美國現行《版權法》的基本法律框架。自1976年《版權法》實施以來,到2000年共經歷了46次修正。1998年《版權法保護延長法》將個人著作權保護期從著作人終生及死后50年延長至70年,公司版權保護期從75年延長到95年。1982年通過《反盜版和假冒修正案》,嚴厲打擊電影、錄音制品的侵權盜版行為。
在加強國內相關立法的同時,美國還積極加入國際版權保護體系,大力推動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進程。美國1988年加入并力推《伯爾尼公約實施法》,但隨著美國文化產業的快速發展,《伯爾尼公約實施法》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標準和原則已不能滿足美國的需要,美國對長期以來實行的嚴格版權標記和登記制度進行了修改。一是利用《綜合貿易與競爭法》(1988年)中的“特別301”條款,迫使那些美國認為對知識產權沒有提供充分有效保護的國家和地區加強對美國知識產權的保護,否則美國貿易代表可以按照“特別301”條款自行對上述國家進行認定、調查和采取報復措施。二是利用“關貿總協定”第八輪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機會,全力推進構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機制,歷經8年艱苦談判,在1994年簽署《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三是建立國際版權糾紛爭端解決機制。四是聯合歐洲、日本倡導建立全球專利制度。上述法律機制的制定和執行,大大提高了對美國文化產品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水平,對美國文化產業提升國際競爭力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