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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城鄉社區協商 深化基層群眾自治

2015-08-17 09:20 來源:《求是》  我有話說
2015-08-17 09:20:17來源:《求是》作者:責任編輯:蔣正翔

加強城鄉社區協商 深化基層群眾自治

—— 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重要論述

  作者:民政部副部長 顧朝曦

  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都對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建設、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作出重大戰略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按照協商于民、協商為民的要求,大力發展基層協商民主,重點在基層群眾中開展協商。這一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明確了基層協商的地位和作用,為加強城鄉社區協商指明了方向。最近,中央印發《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主要任務。

  一、城鄉社區協商成效顯著

  城鄉社區協商作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基層協商的重心所在。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各地基層堅持有事多協商、遇事多協商、做事多協商,有效維護了群眾切身利益,促進了社會和諧與文明進步。

  協商實踐廣泛開展。強調實踐、突出實踐、擴大實踐,是城鄉社區協商的鮮明特點。長期以來,廣大人民群眾利用基層群眾自治這個主陣地和重要平臺,積極開展城鄉社區協商,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充分表達意愿和訴求。目前,全國直接參與基層群眾自治的農村人口達到6億,城鎮居民超過3億。農村普遍建立村民委員會、村民理財小組、村務監督委員會等組織。城市普遍建立社區居民委員會,64%的社區建立協商議事委員會,22%的社區建立業主委員會,社區服務志愿者組織達12.8萬個,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和專業合作組織不斷發展。城鄉居民通過這些遍布城鄉社區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參與協商,積極開展民主監督、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活動,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協商內容不斷豐富。各地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堅持廣泛協商,針對不同渠道、不同層次、不同地域特點,不斷拓展協商范圍。在具體實踐中,城鄉居民緊緊圍繞生產生活中涉及自身利益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迫切需要解決的實際困難和問題、矛盾糾紛的化解;圍繞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及重點工作部署在城鄉社區的落實、法律法規明確要求協商的事項等,開展協商活動。一些地方以縣(市、區)為單位研究制定了基層協商目錄,將涉及基層群眾利益的協商事項列入目錄,明確基層協商的具體內容,對開展基層協商進行制度規范。

  協商形式廣泛多樣。各地普遍建立以村(居)民會議和村(居)民代表會議為主要載體的民主決策的組織形式,35%的村每年召開村民會議,57%的村每年召開一次以上村民代表會議,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基本由村(居)民討論決定。同時,結合參與主體的情況和協商的具體事項,探索建立村(居)民理事會、村(居)民議事會、村(居)民決策聽證會、小區協商、業主協商、民主評議等協商議事形式,開展靈活多樣的協商活動,有效保障了城鄉居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積極探索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為城鄉居民搭建網絡協商平臺,開辟社情民意網絡征集渠道,穩步推進網絡議事協商。

  協商主體日益廣泛。各地積極引導基層社會多元主體廣泛參與協商,協商主體包括基層政府及其派出機關、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村(居)民小組、駐村(社區)單位、社區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和當地戶籍居民、非戶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等。重視吸納威望高、辦事公道的老黨員、老干部、群眾代表,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基層群團組織負責人、社會工作者參與協商。協商主體的廣泛參與,切實維護利益相關者的協商權益,更好地維護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

  協商制度機制逐步健全。各地通過完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規范議事規則和民主協商程序,普遍建立了基層政府及其派出機關、自治組織、城鄉居民的溝通協調機制,建立健全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社區協商議事會等議事制度,充實完善村(居)務監督委員會職能,探索建立公眾參與利益調處機制、社區社會組織內部治理機制、駐社區單位共建機制。開辟社情民意網絡征集渠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民意溝通體系,實現各類協商主體有序開展專題協商、定期協商和對口協商。同時,在鄉鎮、街道、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基層組織中也普遍開展協商,形成了與城鄉社區協商互聯互通、協同發展的良好局面。

[責任編輯:蔣正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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