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解決監管“短板”問題。要在創新監管體制機制上下功夫,在落實各項措施上用力氣,確保不出現監管真空,真正做到把權放到底,把管做到位。同時,要堅持監管與服務并舉,努力轉變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風,為市場主體營造公平競爭的優良環境,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正當利益。一是不欠新賬。對本屆政府已經取消下放的審批等事項,制定出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辦法,明確監管責任、制定監管標準、細化監管措施,避免形成新的監管方面的欠賬。二是治理舊賬。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與取消下放審批事項工作同等重視、同樣用力,解決好歷史上遺留下來的監管方面的欠賬問題。三是加強基層監管能力。有省份反映,越到基層,監管服務能力越不足。很多審批事項一直下放到縣里,縣政府相關部門人手少,又不熟悉專業,很多事項只能擱置。還有的地方質監部門反映,本地既無檢測機構,也無檢測設備,監管手段嚴重不足,不愿意也無能力繼續承擔下放審批事項。這些現象表明,解決地方特別是基層監管能力和水平問題,已經迫在眉睫。
第四,加強社會中介組織管理,規范中介機構的行為。簡政放權后,原來掌握在政府手中的一部分權力,轉移到了社會中介組織手中。但是,目前社會組織發育不良、公信力不足、能力不夠的問題較多,嚴重影響了簡政放權的效果。為此,必須解決好中介組織規范問題。一是要盡快出臺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行業標準,從規范上加強對中介組織的管理。二是加強中介組織,也就是行業協會的自律機制建設。三是建立中介機構評價制度和黑名單制度,對中介機構加強規范和監管。
第五,建立規范行政審批的管理制度,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推進取消下放審批等事項,必須規范審批行為、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解決好“最后一公里”問題。一是公開曬權。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對“行政審批事項”概念進行明確界定,對保留的審批事項進行全面梳理、評估、確定,編制審批事項清單,進行網上公示,實行“陽光運行”。二是集中審批。對保留的審批事項實行標準化配置,形成權責一致的權力架構。充分發揮各地行政服務大廳作用,審批清單列出的事項都要進行政服務大廳審批,相關的評估等也要盡可能地在審批大廳辦理。三是優化流程。按照規范運行和便民高效的原則,改進和創新審批流程,減少審批環節,增加并聯審批和網上審批,提高審批流程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促進審批便利化程度。四是規范標準。對保留的審批事項實行編碼管理,制定審批標準和時限,建立查詢、申訴、審核和問責制度,大大壓縮自由裁量權,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現象,防止制度在執行環節變形走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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