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應兼顧技術演進與規則穩定,對于發展中的互聯網而言,過早的立法容易隨著技術趨勢的快速變化而不再適用,而過度依賴援引已有的法律則會對新問題認識不夠,將其框定到舊有規則之中,限制乃至扼殺其發展。在一定的階段,《草案》通過立法的形式,將已經逐步穩定下來的做法和認識,通過法律條文確定下來。對于我國而言,法制還不夠健全,因此,《草案》的空白填補效果尤為明顯,并可以作為傳統社會法律空缺的有力補充。
保障社會文明。互聯網構成了現實社會的“鏡像”,全方位反映社會發展中的各種問題和矛盾。因而網絡一方面是眾智匯聚之地,另一方面是惡意消遣之所,治理參差和自律混亂的互動空間常常彌漫著語言暴力和輕罪。特別是涉及有爭議的公共政策、較為偏激的政治立場、公眾人物的丑聞軼事、娛樂界的情感隱私等問題時,侮辱人格、侵犯隱私、誹謗聲譽的情況比比皆是。考慮到執法依據和成本等問題,現有的管理體系往往一籌莫展。
《草案》中提及,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公共秩序、社會公德,不得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不得傳播淫穢色情信息、侮辱誹謗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網絡社會文明的建設不僅應依靠寬容對話和尊重訴求,也不僅在于行業自律與“善意回帖”,網絡社會帶來的陌生人社會中的文明問題,理應成為網絡安全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網絡是繼陸海空天之后的第五空間,網絡空間安全作為國家安全治理的重要方面,需要講規矩、有法度。《草案》的出臺是依法治國的體現,為我們構筑起一道網絡安全的新屏障。由此,互聯網帶來的巨大經濟和社會效益也將得到充分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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