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權標準制定應當堅持的基本原則
發展權標準的制定,涉及不同人權觀的原則分歧。對包括中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說,要從“基于人權的發展”轉向“發展權”,從“以人權看待發展”轉向“以發展看待人權”,真正將發展權當成一項獨立的人權予以對待與保護,使之起到確保全人類尤其是廣大發展中國家平等發展權利的作用,而非以西方傳統人權觀作為制定國際發展政策的依據、用人權去審查國家的發展政策。具體來說,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是全球正義原則。當前,國際人權領域工作仍深受雙重標準、選擇性和政治因素的困擾,某些國家熱衷于利用人權問題向發展中國家施壓,以保護平民、維護人權之名,行干涉內政之實。而對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說,發展不充分才是實現和享有人權的主要障礙。應按照《發展權利宣言》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強調發展權的根本宗旨在于解決南北問題即全球債務危機、貧窮、貿易金融體系的不平等、大國霸權等核心議題,而不僅僅是發展中國家內部的所謂人權問題。
二是國際責任原則。70多億人共同生活在地球上,應該守望相助、同舟共濟、共同發展,各國有義務相互合作,消除發展障礙,使發展權得到普遍實現。當前,阻礙發展權充分實現的最大障礙在于不公正、不合理的國際秩序。盡管主權國家對本國人民的發展權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但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應當堅持差別責任而非同一責任原則。發達國家應該承擔實現發展權的重要責任,高度重視發展中國家面臨的特殊困難,積極開展國際合作,在追求本國利益時兼顧別國利益,在尋求自身發展時兼顧別國發展,推動建設人類命運共同體。
三是價值優先原則。發展權在人權體系中的價值定位必須得到強化和優化,應充分認識到發展權是一項首要的基本人權,而公民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不過是發展權的下位子權利,而非相反。國際社會應堅持以消除貧困和促進發展為核心,形成一套真正反映人類共同利益、促進世界和諧發展的價值體系,支持廣大發展中國家為改善民生、促進經濟包容性增長和社會進步所作的努力。
四是制度保障原則。實現發展權不是一項國際慈善事業,不能僅僅停留在援助、道德義務的范圍內。在國際層面的制度化、法治化是落實發展權的必由之路,要從機制和資源上對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給予必要保障。比如,國際社會應著手制定《反貧困國際合作公約》,實現由政策扶貧向制度扶貧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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