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混業經營的背景下,放松金融市場分割的管制,促進證券市場發展
與美國一樣,二戰后日本金融業實施了分業經營模式。日本銀行經營范圍受法規保護,與證券業務和信托業務分離。這種做法可能有助于確保銀行體系的穩定,但也限制了機構之間的競爭。利率自由化、金融創新和國際化發展使得分業經營模式面臨相當大的壓力。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日本金融業以漸進的方式走向混業經營,證券市場獲得了新的發展動力。1992年6月日本通過金融改革法案,消除了一些傳統障礙,包括:(1)銀行和證券公司都可以通過附屬公司進入對方的業務領域;(2)允許擴大交易的證券種類(可交易證券將增加商業票據和證券化的按揭貸款);銀行和證券公司均可交易新型的證券;(3)專業銀行獲準可以收購或合并不同類別的銀行。
(四)在亞洲金融危機期間,推行金融“大爆炸”改革,進一步提高金融市場效率
為了增強日本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增強日元作為國際貨幣的地位和提高金融市場效率,在亞洲金融危機期間,日本進行了以結構改革為主要內容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此次改革與之前的改革相比,改革方案涵蓋的范圍更廣泛,更具一般性。改革的第一步始于1997年7月個股期權交易以及以證券公司為中介的非上市股票交易的合法化。其他改革措施包括:進一步廢除對金融業務領域的分割,銀行被允許從事股票交易以及銷售保險產品;允許針對單個股票的期權交易;推廣使用和交易其他衍生產品;取消對證券公司不能交易非上市以及非注冊類證券的禁止性規定;自然人及法人跨境交易的自由化;允許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證券公司的注冊制取代核準制;結束專門的外匯交易銀行體系,通過廢除外匯交易銀行法實現外匯交易自由化;放松長期融資和短期融資相分離的相關制度,銀行既可以發放短期信貸也可以發放長期信貸;自由談判確定經紀傭金;推廣電子貨幣和支付系統;強化合并會計的訴求;修訂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準則;審計體系與國際準則更加一致,包括獨立第三方審計等;增加了有關內部交易、市場操縱、利益沖突方面的相關規則;加強對消費信貸的消費者保護等。同時于1998年6月成立了一個新的監管機構——金融廳,從財政部和日本央行手中接過監管權。
日本金融自由化改革的影響
(一)對企業的影響
20世紀80年代后期,隨著向非金融公司開放以市場為基礎的融資,銀行系統和非金融公司部門之間的關系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大型制造企業不再依賴銀行融資,開始轉向資本市場。日本企業在資本市場上籌集的資金數額大幅上漲。1984年,日本上市公司新發行的證券金額約為5.4萬億日元;1989年這一數字上升到28.4萬億日元。日本大型企業一直在減少銀行借貸規模。制造業企業的轉變最為明顯,其銀行債務與資產的比下降了近50%,之后一直保持穩定。
企業融資方式的變化有三個重要的后果。一是,為在銀行業務與證券市場之間進行套利提供了可能。具有良好從市場籌集資金能力的企業,將剩余資金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在銀行,以收取利率自由化后略高于商業票據的利息。二是,股票價格變動增加了非金融企業部門財務狀況的脆弱性。三是,規模較大的企業轉向資本市場融資,迫使銀行尋求更多的業務與風險較高的小企業。大型商業銀行受此影響最嚴重。20世紀80年代初日本銀行對中小型企業的貸款不足1/2;80年代末增長到近3/4的水平。
(二)對家庭的影響
日本家庭的銀行存款在各類金融資產中占主導地位。1983年,日本總存款占GDP的比例為160%左右。放松金融管制后這個比例不但沒有減少,反而持續增加。這意味著,即使在放松金融管制和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后,日本的家庭儲蓄仍然選擇銀行存款這一傳統的方式。
日本家庭繼續依賴銀行進行儲蓄的原因在于:對個人投資者進入金融資本市場管制的放松非常緩慢。在1998年金融“大爆炸”之前,個人投資者直接參加資本市場交易的成本相當高昂。直到1998年4月,高達5千萬日元的大宗交易的傭金仍是固定的。1999年10月日本才全面放開對所有傭金的管制。同樣,個人股票期權交易、股票相關衍生工具的場外交易(OTC)、通過證券公司的非上市股票交易等在1998年12月之前也被禁止。
放松金融管制后,家庭更容易獲得銀行貸款。家庭部門借款占銀行貸款總額的比例1970年只有4.2%,1991年上升至16.8%。家庭的金融資產總額增幅超過了負債,使家庭部門的凈金融資產在上世紀90年代末上升到國民生產總值的167%。
(三)對銀行的影響
定期存款利率自由化導致存款利率相當高。銀行通過提供高利率方式等競爭手段,以留住大型企業客戶的大額定期存款。這開始擠壓銀行利潤,銀行不得不增加非傳統的借款人(包括中小型企業和房地產開發商)的貸款。同時,銀行資產組合也發生轉變,銀行增加房地產行業的貸款。上世紀80年代初,房地產行業貸款的比例開始飆升;90年代初,銀行房地產行業貸款的比例已經較80年代初的水平翻了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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