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我國地方政府治理的核心使命是從破碎結構走向整體建構,主要著力提升地方政府間的協調能力與協同能力。什么是整體政府?波利特認為,整體政府是一種強調協調與協作的政府治理模式,它包括:政府之間的精誠合作;稀缺資源的合理調配;利益共同體的團結協作;無縫隙服務。在我國,要破解地方治理碎片化傾向,最好的路徑是實現體制創新與機制跟進,由結構重組和外部協作來擔當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優化:第一,價值性與工具性。“治理是一種偏重于工具性的政治行為,也是一種價值性的政治理念”,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屬于國家價值和市場導向的工具性能力。地方政府治理能力越強,就越能滿足人們的物質和精神需求;第二,能動性與他律性。地方政府治理能力是一個自變量,它有一定的自主發生、發展、衰變和轉化轉換的軌跡。但是,地方政府的自主性是有限度的,不能夠脫離市場規律,不能脫離生態環境,因此,又是因變量,具有他律性的特征;第三,秩序性與公共性。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實質上就是維持秩序的能力,但又關系到社會全體成員的根本利益。政府只有為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才能鞏固秩序,地方政府的政策設計與具體行為,必須盡可能考慮多樣性和差異性的偏好與需求,才能促進社會的協調進步和均衡發展;第四,管制性與服務性。在公共生活中,地方政府治理是對管制模式的超越,表現為規范高效的公共服務。現代化越發展,社會對政府執政方式和執政效果的要求也就越高,這也需要政府不斷提升透明、可預期的治理能力。
二、地方政府治理與市場經濟發展的適應性邏輯
市場經濟是當下我國必須直面相迎的客觀場域與時代背景,政府治理能力必然要在處理與市場的關系之中通過檢驗。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同時,全會還指出:“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是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基礎。”從“基礎性作用”到“決定性作用”,一詞之差,凸顯了黨的認識新高。市場經濟的“基礎性作用”意味著政府仍然扮演重要角色,“決定性作用”則意味著政府僅僅是彌補市場失靈的角色,凡是市場能發揮作用的領域政府全身退出,不該管的微觀經濟活動堅決不管,該管的公共領域堅決管好。從今以后,在經濟生活中實行市場主導下的政府有效性,而不是政府主導下的市場有限性,這是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轉變,要真正實現這一目標,關鍵是規范政府的職能。
有人說,中國36年經濟增長奇跡,就在于政府主導的高速增長體制。有人針對地方政府“公司化”,通過對縣域正在發生的大規模城市化項目經營現象的考察,提出“行政—政治—公司”三位一體統合治理分析框架,肯定了地方政府的作用。實踐中,地方政府扮演著資源配置者的角色,幾輪改革卻基本沒有實質性轉變,其難點是轉變政府職能基本采用了政治動員式的、甚至是運動式的策略,而沒有以法律的形式界定政府與市場的邊界,沒有用市場規則來思考政府的越位、缺位和錯位。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突出強調依法治國以及市場決定性作用,兩者疊加給轉變政府職能提供了新的契機。第一,確立市場主體的法人地位,凸顯主體人格的獨立與主體意志的尊嚴,保障市場交易的自由與平等;第二,規制政府對市場干預的邊界,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市場化改革,由市場最終決定,讓環境成本落實到企業成本之中;第三,提供交易各方共同遵循的規則,確立了誠信價值,為資源流動注入潤滑劑;第四,明確“法無規定即自由”的市場經濟法則,在推行“負面清單”基礎上,推動行政審批制度的深入改革;第五,消除市場壁壘,杜絕行業壟斷,形成公平競爭格局,促成市場主體追求技術進步、產品創新的活力與動力;第六,推動地方政府由管制型向公共服務型的角色回歸。過去圍繞GDP做足了文章,成為地方政府廣泛、深度干預市場的根源。地方政府GDP競爭性不變,市場經濟就不會成熟,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就不能到位,政府在市場中真正的角色就不能發揮作用。
考察地方政府在市場經濟發展中的治理能力,除了準確解讀政府與市場的界限,還必須明確地方政府與市場經濟發展的適應性邏輯。以往分析政府與市場關系,往往從政府系統內部的角度切入,關注中央政府放權,關注地方政府擴權,總是將轉變政府職能寄希望于政府的自我克制、自我完善,唯獨沒有分析政府如何適應市場發展,政府職能轉變的空間如何與市場運行推進的空間相應對、相匹配。筆者以為,在定位市場的決定性作用下的地方政府角色相配,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考慮。
第一,依法界定政府與市場的“邊界效應”。政府和市場能不能有效運作,關鍵取決于政府職能的明確界定,重點是約束政府停不下來的手。政府與市場的邊界關鍵取決于政府的角色定位,政府角色“越位”或“缺位”是市場秩序混亂的根源。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重構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不是把市場與政府對峙起來,而是在二者之間保持恰到好處的平衡”,讓政府出定力、市場出活力,使政府和市場既明晰各自的職能和作用,在法治的基礎上建構政府有效性與市場有效性的共生關系、分工互補關系,而不是政府與市場的對立與分離。
第二,依法明確市場的“加法效應”。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就是要給市場做“加法”,激活市場,使市場有為、有效。“加法效應”遵循的是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這需要地方政府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結合本地具體情況,通過負面清單,提高市場主體的主動性與能動性,真正做到“海闊憑魚躍,天高任鳥飛”。
第三,依法明晰政府經濟職能的“減法效應”。市場的“加法效應”必須有政府的“減法效應”跟進。政府該管的必須管好,政府不該管的必須放手,還權于市場。2013年3月17日,李克強承諾在本屆政府任期內,把現有1700多項行政審批事項削減三分之一以上。在《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中對具體行政審批項目列出清單。2014年2月7日國務院批準《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強調改革工商登記制度,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放松市場主體準入管制,從而打通了羈絆企業的“最后一公里”切入口。
第四,依法規定政府公共服務的“加法效用”。政府放權不是一放了之,而是轉而加強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波蘭尼的“雙向運動”理論揭示,在關注市場高效性的同時,不能忽視市場的不足,市場的正常運轉需要政府的適度干預。在減少政府對微觀經濟活動直接干預后,有可能出現市場競爭的無序化和異化。因此,增加政府對市場的監管、增加安全有效的產權保護措施、增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護制度,完全符合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規律。除此以外,還需要增加政府公共服務、加快政府轉型。以往的政府職能模式,有青木昌彥提出的“市場增進型政府”、奧爾森提出的“市場強化型政府”、查默斯·約翰遜提出的“發展型政府”,都把政府作為推動經濟發展的主體力量,并以經濟增長來增進政治合法性。我國現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從政府主導發展逐漸轉變為政府主導服務。
當然,界定政府與市場關系,不能理想化與簡單化,也不是單純去政府化。當下,地方政府退出市場需要一個過程,在地方政府退出資源配置主體角色的宏觀定位過程中,還必須在策略上繼續介入市場經濟。中國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之路,就是一個頂層設計與泥濘前行相結合的過程。由于長期與市場相互嵌入,地方政府與市場難舍難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一旦斷然強行分離,即使不會“傷筋動骨”,也會“藕斷絲連”,引發雙方都無法承受之痛。目前,大張旗鼓的權力清單改革看似策略上一大發明,旨在控制和規范政府權力,但是,實際運行中并沒有預期的那么深刻、真切和有價值。大多表現為權力之間的“合并同類項”,或者“東家挪到西家”的物理變化。從數量上看,地方政府審批權確實減了,但是,核心權力幾乎沒有少,本質上沒有發生“化學變化”。它沒有觸動基本權力結構,也沒有法治化的規范和社會化的參與與監督。
顯然,寄希望政府權力清單來達到地方政府與市場關系的清晰定位,是過于理想化了,更遑論地方政府一向介入地方經濟高漲熱情的慣性。就目前操作層面來講,要建構地方政府與市場經濟的適度關系,可先借助地方財政能力來提升地方政府治理能力,政府由替代市場轉向保護市場;在此基礎上,逐步弱化地方政府對經濟的直接介入和不當干預,逐步由市場填補和替代原本政府伸手之處,方能避免地方的抵觸或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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