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您剛才提到盛世之時政治開明、法律寬平。能否請您談談法制對中國歷史上這些盛世時代的開創和維持有何具體作用?
張晉藩:這些盛世局面的出現,固然有其多方面的原因。但是毫無例外的是,每一個盛世都與法制的狀態密切相關。盛世的開啟,離不開法制的推動;盛世的維持,離不開法制的保障;盛世的衰落,也與法制敗壞密切相關。只有制定了治國之法并且加以認真實施,盛世才能得以開創和維持。
其一,立善法于天下,則天下治。盛世的開創,需要用立法來加以引導,而已取得的成果,也需要用立法來加以確認和保障。如大唐盛世的開創,就是和法律的完善密不可分。從經濟上而言,唐朝建立之后,國家掌握大量無主荒地,從而可以全面推行均田法,使得農民獲得口分田和永業田。均田法的實施,使民安于時、農安于田,既抑制了貧富差距的擴大,又實行租庸調的稅法,減輕農民的賦役負擔。這是貞觀之治的物質基礎。從行政上而言,國家實行三省六部制度,法律確認“中書取旨,門下覆奏,尚書施行”的運行機制,從而使秦漢時期宰相專權之弊不復存在,收到中央機關各有分工、相互制約之效,使得國家機器運轉有序,提高了治國理政的效能。從法制上而言,自武德起至開元時,朝廷始終注意完善國家的立法,建立了以唐律為主體的令、格、式、典、敕、例等各種法律形式相配合的法律體系。在司法上強調依律斷罪、刑訊有度、死刑復審、大案要案會審等一系列司法制度,一掃以往枉法裁斷、擅自刑訊之弊端,特別是提出了“德禮為本,政教為用”的法制原則,形成了中國古代法文化的最基本的特點。唐代陸贄在《唐陸宣公奏議序》卷四中提到:“官吏多自清謹,制馭王公妃主之家,大姓豪滑之伍,皆畏威屏跡,無敢侵欺細人?!闭f的是,貞觀年間,官吏多數清廉嚴謹,王族大戶都不敢欺壓百姓,這充分說明了厲行法治所起到的震懾作用。這正應了北宋王安石的那句名言:“立善法于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國,則一國治。”
其二,法既定之后,擇賢吏執法,才能維護法律的權威與治世的功能。法既定之后,如何有效地實施法律,執法之吏就成為關鍵。誠如荀子所論:“法不能獨立,類不能自行?!痹俸玫姆?,如果沒有良好的執法官員來執行,也很難收到預期的效果。古代盛世的出現,與大批奉公守法的賢吏是分不開的。如漢文帝時有人“犯蹕”(侵犯皇帝通行御道),文帝欲處重刑,但司法官廷尉張釋之只判罰金四兩。文帝不悅,責問張釋之,釋之對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時,上使立誅之則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為輕重,民安所措其手足?”意思是說,國家的大法,并不是天子一人之法,而是與天下共同遵行之法。朝廷司法官如果不依法斷罪,所造成的惡劣影響就是全國的司法官都不依法斷罪。這對國家是非常危險的。張釋之的答對使漢文帝警醒,聽從張釋之的判決,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再如,貞觀年間唐太宗曾發話,對偽造資歷的官吏處死刑。不久,溫州司戶參軍柳雄偽造資歷案發,朝廷司法官大理寺少卿戴胄“據法斷流”。“太宗曰:‘朕初下敕,不首者死,今斷從流,是示天下以不信矣。’胄曰:‘陛下當即殺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虧法。’太宗曰:‘卿自守法,而令朕失信耶?’胄曰:‘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當時喜怒之所發耳。陛下發一朝之忿,而許殺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臣竊為陛下惜之?!庇捎诖麟袕娬{“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如果違法行事,法律就失去了信任,不能使法取信于天下。這深深打動了唐太宗,表示:“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復何憂也。”這些為吏者都是執法如山的典范,而這些為君者同樣也是遵法奉法的明君。所以古代盛世的出現,明君賢吏均不可或缺。安史之亂以后,均田制遭到破壞,藩鎮擁兵自重,皇帝庸懦無為,官吏枉法行私,大唐由盛轉衰。此時,法雖為舊時良法,但執法之吏卻難稱良吏,所以白居易感概說:“雖有貞觀之法,茍無貞觀之吏,欲其行善,不亦難乎!”明末清初,王夫之在《讀通鑒論》中總結歷史的經驗,提出選擇賢吏,任用他執行“畫一之法”,避免單純任法與任吏的弊病。他的法與吏的統一論很值得研究與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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