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張晉藩
我國是世界文明古國,法律的歷史可以上溯到公元前3000年左右,而且輾轉相承,從未中斷。這是其他文明古國所不具備的一大特點和一大優點,由此形成了歷史悠久、源遠流長、特色鮮明的法律傳統。它產生于我國歷史文化土壤,是中華民族智慧與創造力的體現。它的完整性、系統性與遺留至今的浩瀚法學著作、歷代法典王章及檔案資料均為世界所少有,彰顯了中華民族對世界法文化寶庫的巨大貢獻。
我國古代法律依托社會發展而發展,尤其是在社會轉型時期也會相應發生巨大變革,并以其特有的功能為社會轉型發展服務。從法律與社會的相互關系中,可以把握法律發展的階段性與規律性以及法律傳統與中國國情社情相適應的典型性。
我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不同民族在不同時代由于經濟、政治、文化發展的差異而處于不同歷史地位,對我國法律傳統形成與發展所起的作用也各不相同。盡管如此,我國法律傳統是我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凝聚了各族人民的法律智慧,是各民族法律文化與法制經驗相互交流與吸收的結果。不過,這種多元性并沒有影響中原漢族法律傳統的主體性與統一性。如同海納百川,中原漢族的法律正是在吸收各民族法律文化的基礎上,才形成了多樣性發展的傳統與絢麗多彩的特色。就文化源頭而言,也同樣存在多元性與主體性的統一。從先秦開始,儒、墨、道、法等各家學說都力圖支配、影響我國古代法律的發展與法律傳統的形成,但在這個過程中又存在一種基本傾向,那就是儒家思想居于主導地位,儒家思想及其施政原則始終指導著法律的構建進程與司法的總體規范。這是由深厚的宗法社會的道德理想主義以及法、理、情三者相統一的文化土壤所決定的。漢以后的外儒內法,則表現了以儒家思想為主導的諸子百家學說的融合。
我國法律傳統的內涵極為豐富,盡管菁蕪并存,但富有跨越時空的優秀內容。如人本主義的法律傾斜、法致中平的價值取向、天人合一的和諧訴求、德禮為本的道德支撐、援法斷罪的司法責任、法為治具的政治方略等,都彰顯了我國法律傳統的巨大價值。因此,需要從多側面、多層次、多角度研究總結我國古代法律,以揭示歷史的本來面目,并為當前的法治建設提供歷史借鑒。
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傳統絕不意味著腐朽、保守,它的民族性也絕不是劣根性。歷史傳統無論“善”與“惡”,都是歷史和文化的積淀,只能更新,不能鏟除。失去傳統,就喪失了民族文化的特質,也就失去了前進的歷史與文化基礎。
研究我國法律傳統的目的,是為了正確認識法律在漫長歷史發展中是如何不斷完善的,以及它在社會進步中所處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并從固有的法律傳統中總結出滋潤五千年中國歷史的理性思維成果。對傳統反思越深刻、批判越徹底、繼承越科學,就越能準確地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深化對法律發展的規律性認識,提高對中華文化的自豪感與自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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