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司法部副部長 趙大程
我國現有公證機構約3000家,公證隊伍12700多人,每年辦理公證事項1000多萬件,公證文書發往180多個國家和地區使用。深入推進公證制度改革發展,為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新貢獻,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公證工作的重大任務。
肩負重要職責使命
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中,公證工作肩負著服務改革發展的重要職責使命。
維護公平正義。公證制度是一項預防性的替代訴訟法律制度,它通過法律授權的方式獲得并行使專屬性的法定證明權,對法律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賦予其法律上的效力,從而達到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目的。公證預先介入民事法律行為,引導當事人形成具體而明確的法律關系。經公證后,當事人之間不容易發生爭議,能夠有效維護公平正義。
促進經濟發展。公證通過行使法定證明權,能夠對經濟社會活動特別是微觀私權領域事務發揮監督、管理作用,引導、促進公民和法人依法規范經濟社會活動,從而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能。公證工作有利于將國家簡政放權措施落到實處,實現國家對經濟活動的間接調整和管理,有利于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創造力,增強經濟發展動力。
創新社會治理。公證通過為公民和法人處置財產、確認權利、維護權益等提供服務,以法治方式為民事權利提供正當性依據,能夠預防和避免可能發生的社會矛盾,維護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是創新社會治理的重要手段。公證制度能夠在法治框架下,以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原則,確認新的社會規則,避免因法律的滯后性而引發矛盾和糾紛,對民事法律行為予以最大限度的保護、認可和保障。
充分發揮保障作用
當前,公證工作應積極適應形勢任務的發展變化,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人為本、執業為民,立足職能、發揮優勢,充分發揮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
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充分發揮公證預防在先優勢,廣泛介入市場交易行為和各類經濟活動,提供中立、專業的法律意見,明確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后續行為的法律后果,引導民商事法律關系依法設立、變更和解除。充分發揮公證替代訴訟功能,引導和支持人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充分發揮公證化解矛盾作用,在土地承包、企業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遷、勞動關系、環境保護等社會矛盾易發多發領域提供及時、有效的公證服務,從源頭上預防矛盾糾紛的產生。
保障經濟社會活動有序開展。充分發揮公證促進簡政放權作用和便捷高效優勢,保護產權、維護契約,促進資源自由流動、公平交易。充分發揮公證促進對外開放的作用,適應國際國內要素有序自由流動、資源高效配置、市場深度融合的發展態勢,積極為我國參與國際經濟合作、構建全方位開放新格局提供公證服務。充分發揮公證在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中的作用,為市場主體提供及時有效的信用服務,保障商務誠信,為經濟社會發展奠定良好信用基礎。
維護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創新,引導公證機構和公證員自我管理、自我發展、自我約束。建立健全公證協會和公證機構參與社會事務、維護公共利益、救助困難群眾、預防違法犯罪的機制和制度化渠道,發揮公證參與社會治理的作用。堅持以人為本,進一步做好涉及婚姻、收養、遺囑、繼承、撫養、贍養、監護、勞務、財產分割等傳統公證事項,在維護公民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家庭關系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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