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國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
早在2003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就明確提出要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那么,在十年后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以及新近出臺的《指導意見》中,再次明確提出并強調,積極并有序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并使其成為公有制的重要實現形式。這其中的深意和重點又在哪里?這里,需要明確混合所有制的兩個層次的含義:一個是宏觀層次,即就整個國民經濟總體而言是否為混合所有制;另一個是微觀層次,即就企業個體而言是否為混合所有制。統計數據表明,經過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探索,無論是在總體全社會的所有制結構上,還是在個體企業的產權結構上,我國經濟已從傳統的單一公有制逐漸轉向了混合所有制結構。但從微觀個體企業層面來看,現在中小國有企業基本實現了股權比例較為均衡的混合所有制改造,但大多數國有大型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的母公司層面仍是國有獨資或絕對控股,這也包括中央企業全資或絕對控股的主業子公司層面,這種情況不利于增強國有經濟的活力、控制力和影響力,由此將成為下一步國有企業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點所在。
積極引入多種社會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積極引入股權投資基金,鼓勵民間投資主體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融資租賃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要特別重視引入養老基金、保險基金、社保基金等社會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這些社會資本雖不是國有資本,但卻是一種不同于通常意義上私人資本的“新型公有資本”,這一類公有資本作為機構投資者現在已經成為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許多企業的主要或重要投資者,考慮到其公有屬性,這類資本在我國的國有企業改制中也會扮演而且也應該扮演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堅持國有資本對混合所有制企業的控股地位。當前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有一種有影響的觀點認為,如果堅持國有資本的控股地位,非國有資本會因擔心受到國有資本的損害而沒有意愿來與國有資本合資合作,這是一種似是而非的觀點。在對大型國有企業特別是其中的公益類和商業類中特定功能型國有企業的混合所有制改造中,要始終堅持國有資本的控股地位。從成熟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律來看,大多數產業發展演進到最后都會走向系統集成和壟斷競爭,這個壟斷者,要么是私人資本或社會資本的代表,要么是國有資本的代表。在需要控制的產業領域和企業層面,我國國有資本應該是控股股東,要逐步形成國有股、民營股和員工股三足鼎立,或者說國有大股東控股、非國有二股東監督、中小股東搭便車的多元有效的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治理格局。
探索建立優先股和國有金股機制。允許混合所有制企業設立優先股,國有資本和非國有資本都可以持有優先股,優先獲得股息但不參與企業經營。探索“國有金股”制度。近年來,我國蓬勃發展的一批新興電商企業或移動互聯企業如阿里巴巴、騰訊、京東等也對創始人實行類似的“同股不同權”的“個人金股”制度,有學者將其稱為“雙層股權制”,其發展經驗值得借鑒。當然,在這方面要特別防范實行國有“優先股”和“金股”為名實際推行私有化的錯誤做法。
規范有序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混合所有制特別注意的是要守住“底線”,即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始終保持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要保持這個“底線”,可以實行類似有些學者提出的“兩個多數”,即“多數國有企業改革成為混合所有制企業,而這其中,多數混合所有制企業采取國有控股形式”。需要明確,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是,混合所有制是公有制的重要實現形式,而不是唯一實現形式。事實上,現在大多數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層面發展混合所有制面臨的一個重大現實問題就是難以找到合適的非國有資本來混合的問題。如果嚴格按照混合所有制的定義,中央企業的國有資本只有與民營資本、社會資本或外資合資才能算混合所有制。考慮到我國的民營資本大多規模小、公司治理不規范、對業務盈利性要求高等特點;而從外資來看,則有國家戰略性產業的安全等考慮;從社會資本來看,則有投資穩定和盈利性的較高要求,這樣許多中央企業其實在集團公司層面一時都很難與民營或外資或社會資本合資。所以政府或國資監管部門不應將今后深化國企央企改革的所有制目標直接定位為一定要發展成混合所有制,而可以是包括國有資本之間合資的股權多元化。這可能更為現實,也同樣能實現改善國企央企公司治理、提高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和影響力的戰略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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