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信任建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科學的宏觀調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發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優勢的內在要求。必須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其中,建立在制度供給能力、制度執行力和制度調整能力基礎之上的制度信任是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
第一,提高制度供給能力。制度作為重要的公共物品,制度供給能力成為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政府制度供給能力主要體現在直接供給和培育扶持兩個方面。前者主要體現為政府以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形式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社會公平正義、生態環境可持續等方面。后者主要體現為政府鼓勵和支持行業自律、社會自治、基層自治等制度建設,以此達到激發社會活力和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
第二,強化制度執行力。一項好的制度除了要科學設計之外,還需要在實踐中去檢驗。政府制度執行力如何是衡量政府治理能力的核心環節,也是民眾制度信任的重要依據。強化制度執行力要做好以下工作:其一,科學合理設計各類制度,避免制度間互相摩擦、牽制和扯皮;其二,加強政府內部執行文化塑造,更新制度執行人員思維觀念和責任意識;其三,優化制度整體執行體制,強化制度執行效果;其四,加強制度執行問責,嚴懲各類不作為和亂作為。
第三,加強制度評估和反饋機制建設。制度并非一成不變的,必須具有足夠的彈性和自我調整能力來應對社會的復雜形勢。為此,加強制度定期評估和反饋機制建設便成為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制度評估主要來自政府自我審查和社會外部第三方評估:前者通過領導視察、工作報告、績效考評、行政問責等方式來監測制度運行狀況;后者主要借助于獨立研究機構、專家學者等客觀中立的調查研究作為研判形勢的重要依據。此外,來自政府內部工作人員和社會民眾的滿意度調查數據也可以作為政府制度調整的重要動力。
第四,做好配套改革。制度的績效除了要有科學設計和有效實施之外,還離不開政府內部工作人員和社會民眾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做好制度方面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工作,應該成為重建制度信任和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