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无码一区二区三区在线,亚洲女优不卡啊啊,国产精品福利网红五月天,无语写真在线

English
?

中國法文化傳統中的“少年司法”

2015-11-12 09:28 來源:檢察日報  我有話說
2015-11-12 09:28:18來源:檢察日報作者:責任編輯:李貝

  作者:北京行政學院法學部 王菲

  編者按:“少年司法”作為發源于西方的司法制度,被公認為是衡量一個國家司法文明的標志,代表著近現代司法發展的方向。中華法律文化傳統中,并不缺乏與少年司法相對應的理念與制度。挖掘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獨特的精神價值和實用價值,對發展、完善中國的少年司法制度無疑具有現實意義。自今日起開設“傳統法文化與少年司法”欄目,刊發三篇文章,敬請關注。

  “少年司法”作為一項近現代的司法制度,誕生于西方。中國古代從西周時起,就有明確的關于幼小犯罪的特別司法處置,即對幼小犯罪的赦宥規定,并由此形成了歷史悠久的制度與文化傳統。若從寬泛的角度來定義,以少年為對象的司法都可稱為少年司法,那么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相應內容,似乎都可以視為中國古代的少年司法制度。

  概言之,中國古代的幼小犯罪赦宥制度主要包括“赦”與“宥”兩個內容:一是“雖有罪不加刑”的赦免制度,劃定入刑的最低年齡;二是“減等、收贖”的矜宥制度,幼小者犯罪相比成人可以減等處罰,并可收贖抵刑。除此之外,還有幼小“不合拷訊”“不得為證”等審訊領域的具體要求。

  關于幼小犯罪的明確規定最早可見于周代。據《禮記》之記載,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中國古人明確劃分人生百年,以此明禮,“辨等列,順少長”,其中“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依禮之規定,確定了刑事責任年齡:7歲以下,80歲以上。再據《周禮》,“年七十以上及未齔者,并不為奴”。另有定罪量刑時的“三赦、三宥之法”,其中“三赦”為:“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西周立國,以“明德慎罰”為法律指導思想,矜老憐幼的恤刑觀指導具體司法實踐,亦對后世影響深遠。西周時針對幼弱的赦宥規定,寫就中國早期司法文明的精彩一筆,成為之后歷代各朝矜老憐幼刑事政策的基本依據。

  縱觀古代的定罪量刑,除秦律以外,對幼弱老耄基本并列考慮。據《漢書·刑法志》記載,后元三年景帝詔曰:“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朱儒當鞠系者,頌系之。”成帝元年,定令,“年未滿七歲,賊斗殺人及犯殊死者,上請廷尉以聞,得減死”,以“合于三赦細弱老眊之人”,“近古而便民也”,充分表露了漢代關于幼小犯罪立法的價值取向。正如著名歷史學家瞿同祖先生所言,漢代至清代2000余年的法律,并無重大變化,可以作為一個整體來研究分析。關于幼小犯罪的赦宥規定,漢以后各朝雖有差異,但法律的基本精神與主要特征,均沒有超出早期司法之規定,未逾越《周禮》《禮記》確定的基本框架。如晉代法律規定,“輕過誤老少女人,當罰金杖罰者皆令半之”,對幼小等犯罪者減等處罰;“十歲,不得告言人”,是對幼小行為能力的法律限制。隋律規定,“老小于律令得鞭杖罰者,皆半之”“耐罪囚人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即孕者、盲者、侏儒當械系者……并頌系之”,以及“罪應質作,若年有老小者,可停將送”。如此種種,均與漢律大同小異,雖有具體年歲的差異,以及矜恤手段的不同,但改變處都不過是“瑣碎”,整體上依然體現著“重罪宥減,輕罪赦免,行刑寬緩”的法律精神。

  唐律可謂中華法系之成熟代表,其中有關幼小犯罪赦宥制度趨向系統和規范。如《名例律》規定,“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罪;余皆勿論。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亦收贖;余皆勿論。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贓應備,受贓者備之。犯罪時幼小,事發時長大,依幼小論。”《斷獄律》“議請減老小疾不合拷訊”條中規定,“諸應議、請、減,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者,并不合拷訊,皆據眾證定罪,違者以故失論。若證不足,告者不反坐。其于律得相容隱,即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若篤病,皆不得令其為證,違者罪人罪三等”。由此可見,唐律關于幼小犯罪之規定,范疇明確,層次清晰,依據年齡大小和犯罪輕重進行制度設計,先確定15歲的整體幼小界定,再以15歲、10歲、7歲進一步劃分。同時,唐律還明確,對幼小界定以犯罪時為準,“犯罪時幼小,事發時長大,依幼小論”。唐律中還強調,所有15歲以下的幼小群體不受刑訊,“不合拷訊,皆據眾證定罪”,以及“十歲以下不得為證”的審訊原則。同時,規定嚴懲教唆幼小犯罪,“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贓應備,受贓者備之”。

  唐律的這些規定精密、規范、完整,堪稱中國古代少年司法最完備的表現。再回觀公元前三世紀的秦律,確定犯罪幼小以身高為刑事責任年齡標準,并給予相應的赦宥處置,其時規定男子身高不到六尺五寸,女子身高不到六尺二寸,皆為小,幼小犯罪處置時,往往“不論”。據《睡虎地秦墓竹簡》的《法律答問》記載,秦律對于幼小的處置,比認定要更為嚴格,往往以身高“不盈六尺”為赦免標準。此外,在《法律答問》中,還有對教唆幼小犯罪的處罰記載,“甲謀遣乙盜殺人,受分十錢,問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論?當完城旦”。這些都反映出中國古代刑事法律規范發達,代表著刑事法律經驗的先進水平,亦足以體現古人高超的立法技術和獨特的司法文明。

  唐以后宋元明清各朝,因循承襲,對幼小犯罪的赦宥制度并無重大創新和根本性改變。明、清兩朝,立法加重了對幼小者犯罪的司法處置,刪除了唐律中犯反、逆二罪涉及10歲以下幼小犯死罪者可上請的寬宥處置規定。如《大明律》不再有針對謀反、謀逆大罪的幼小赦宥,并且規定:“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若造畜蠱毒、採生拆割人、殺一家三人,家口會赦猶流者,不用此律。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殺人應死者,議擬奏聞,取自上裁。”明朝立法出現這個變化,應與明立國之初的法律指導思想有關,朱元璋確定的“重其重罪、輕其輕罪”的思想,必然貫徹落實于司法領域。

  綜上,中華傳統法律文化中與少年司法對應的幼弱犯罪赦免制度,歷史悠久,沿革脈絡清晰,既體現了矜恤幼小的基本精神,又昭示著對幼小犯罪司法處置的“法”的理性。古代歷朝的少年司法規定,不僅反映了古人的法律觀,也體現著傳統司法文明的厚重,雖然與近現代的少年司法制度存在較大差異,但古人的法律智慧值得后世人細心體味。畢竟立足國情,尊重并正視法律文化傳統,挖掘傳統法律文明的獨特精神價值和實用價值,不盲目照搬西方的法律制度,對發展、完善中國當下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大有裨益的。

[責任編輯:李貝]

[值班總編推薦] 高溫津貼關乎底層權利伸張

[值班總編推薦] 還會有多少古城繼續被淹?

[值班總編推薦] 冤冤相報何時了

?

手機光明網

光明網版權所有

光明日報社概況 | 關于光明網 | 報網動態 | 聯系我們 | 法律聲明 | 光明網郵箱 | 網站地圖

光明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