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愛軍
“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重大理論論斷,它是由諸多要素有機結合而成的整體。國家治理方式是這一理論系統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載體。
國家治理方式的定標、定位與定法
如何理解治理方式與“國家治理”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實現治理方式現代化的前提。我們嘗試用“定標、定位、定法”的分析框架,來闡釋它們之間的邏輯關系,為治理方式的“出場”作一個鋪墊。
所謂“定標”,就是根據某一對象內在屬性和發展趨向,確定它所要達成的目標?,F代國家及其治理所要達成的目標一般是兩個:一是建構有效的權威體系,以創造秩序;二是發展有效的民主體系,以保障權利的維護和權力的合法性。(林尚立:“在有效性中累積合法性:中國政治發展的路徑選擇”,《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2期)一方面,國家治理追求政治秩序和社會的穩定,以及它們促進經濟發展的效能;另一方面,國家治理致力于增進公共利益,促進民眾的自由發展,以此奠定政治共同體的正當性。前者是有效性,后者是合法性。有效性是工具性的,合法性是評價性的。([美]西摩·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會基礎》,郭為桂等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51頁)
所謂“定位”,就是確定某一事物發展過程所處的位置,以及事物的外部環境、條件。對當代中國的國家治理進行“定位”,涉及兩個方面;一是確定當代中國的發展方位;二是確定國家治理的核心主體(中國共產黨)的歷史方位。當代中國的關鍵“定位”就是處于傳統社會到現代社會的轉型階段。黨的歷史方位就是從革命黨到執政黨的轉型;從封閉條件下領導計劃經濟的黨到開放條件下領導市場經濟的黨的轉型。
所謂“定法”就是在既定約束條件下,選擇實現某一目標的適宜的操作路徑、方式方法。治理方式實際上就是對國家治理的“定法”。治理方式在“國家治理”理論框架中的關系就是這樣的:在特定的發展階段和其他既定條件下,實現國家治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目標所采用的治理機制、方法等。作為一個整體理論系統,國家治理包括了“目標”“條件”“手段”三大要素,前兩者都規制了“手段”的選擇,以及“手段”的優化方向。比如,合法性目標決定了治理方式必須要民主化、法治化,因為它們是現代政治共同體合法性的基礎;處在現代化趕超階段的國情決定了政府主導型國家治理模式具有歷史的合理性;黨的歷史方位決定了我們黨要與革命黨的領導方式、活動方式適當切割,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緊緊依靠黨的執政方式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我國學者俞可平提出,衡量一個國家的治理體系是否現代化,至少有五個標準。一是公共權力運行的制度化和規范化;二是民主化;三是法治化;四是效率,國家治理體系應當有效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秩序,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經濟效益;五是協調,國家治理體系內部各個系統之間相互協調,密不可分。(俞可平:“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前線》2014年第1期)何增科教授提出了四條衡量標準:民主化、法治化、文明化和科學化。(何增科:“理解國家治理及其現代化”,《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14年第1期)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衡量標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治理方式現代化的衡量指標。因此,在綜合學界關于國家治理現代化、治理方式現代化的研究基礎上,本文認為,推進國家治理方式現代化,或實現具有現代意義的治理方式,至少需要把握以下幾個要素:民主化、法治化、文明化、科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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