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個人賬戶制度需要關鍵決斷
那么,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到底應當怎樣改革?對此,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五中全會的表述都是“完善個人賬戶制度”。這樣的表述,與黨的十八大報告中提出的“逐步做實個人賬戶”有較大差異,客觀上為該制度提供了改革空間。
根據對已有研究的歸納,目前完善個人賬戶制度主要有兩種思路可供選擇:一是做小做實個人賬戶。將個人賬戶規模進一步縮小到個人繳費工資的3%—5%,讓個人繳費的一部分進入社會統籌基金,減輕做實個人賬戶及基金保值增值壓力,同時提升整個制度互濟性。更有學者基于德國現收現付式養老保險制度在借助財政等比例補貼(25%)的情況下平穩運行130年的事實,進一步主張取消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在國家財政每年按基金支出總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后,完全依靠社會統籌基金支付養老金待遇。二是向名義賬戶制轉型。按一定的記賬利率對個人繳費及其收益進行記賬,作為未來發放養老金的依據,而將個人繳費資金連同企業繳費一起通過現收現付的方式用于當期退休者的養老金支付。更有學者主張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全賬戶”模式,將個人和單位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資金直接用于當期支付,再通過財政補貼建立定額式社會養老金。
筆者認為,相比較而言,做小做實個人賬戶,通過資金的市場化運營、獲取合理回報來彌補養老金缺口是相對更優的選擇;實行名義賬戶制問題更大,并非最優選擇。理由有二:一是名義賬戶制實際上仍采取現收現付的運作方式,難以有效應對人口老齡化程度加深以及制度內撫養比不斷提高所帶來的財務壓力。二是記賬利率確定面臨“兩難困境”,如果記賬利率高于資金實際投資收益率,那么將極大增加政府未來養老金支出壓力;如果記賬利率低于實際投資收益率,那么意味著個人養老金權益遭受損失。
筆者建議,對于做小做實個人賬戶,則必須盡快做出決斷。其實,2001年我國開始進行做實個人賬戶試點時,個人賬戶空賬規模還比較小,做實的資金壓力并不是很大。后來,隨著時間的推移,個人賬戶空賬規模越滾越大,做實的資金壓力也越來越大。時至今日,應當說,我國已經錯過了按個人繳費工資8%的規模做實個人賬戶的機會窗口。那么,接下來,在養老保險制度全面深化改革、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與投資運營都將同步推進的有利外部條件下,我國切不可錯過做小做實個人賬戶的黃金時機。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的前車之鑒,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吸取,在將個人賬戶完全做實的基礎上完善投資管理、實現保值增值,避免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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